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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9年十大案例之二:标准不明确 质疑没有错时间:2020-03-13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0日,消费者方女士投诉称,她到双流区黄龙溪古镇某收费停车场,取其在2019年6月19日下午2点所停的车辆时,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支付40元的停车费,可当方女士支付后,发现停车场收费价格公示栏里标明的收费标准是“一天20元”。方女士认为自己停车一天被收取两天的费用极不合理,于是投诉至双流区消协要求停车场退还多收的20元停车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双流区消协协同黄龙溪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经调查,方女士所投诉的问题与停车场收费、公示收费标准等均属实,而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是,超过北京时间24点为一天,还是从停车时间起计算满24小时算一天。出现这种对“一天”的理解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停车场收费规则公示不严谨所致。对此,双流区消协及黄龙溪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了当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停车场方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的20元停车费。随后,黄龙溪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还依据相关管理规则敦促停车场对收费价格公示牌进行了整改规范。 【案例评析】 该投诉纠纷看似虽小,但问题突出,给如何正确公示和明码标价上了生动一课。根据《价格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停车场“一天20元”的标价公示中,对“一天”的界定不具体明确,导致争议产生,客观上存在计价时间理解含混不清的漏洞,因而也就经不起服务对象的推敲和质疑。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格式合同条款等同一内容项目表述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有法可依,应当支持。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