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出台《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以下简称退赔款项)是指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并专项用于退还、赔偿被侵权消费者的资金。
按规定,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拥有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类诉讼是代表不特定消费者群体提出的诉讼,赔付款项如何计算、执行款项如何支付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此次出台《办法》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一次探索。
《办法》明确,退赔款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维护公益的原则。退赔资金应纳入市消保委专项资金账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各参与方中,市消保委作为社会公益组织,负责对退赔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负责对退赔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财务监督;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将退赔款项执行到位。
《办法》明确,侵权人主动缴纳或法院执行到位退赔款项后,市消保委须将退赔款项情况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如侵权人未全额缴纳或法院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的,按实际退赔金额对符合退赔条件的消费者按比例分配。退赔款项经分配仍有结余的,结余款项可于公告期届满两年后用于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项。
此外,公告期届满后,仍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可另行起诉。对于消费者自行通过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支持消费者退赔请求的,消费者可持生效判决书向退赔申请审核小组再次提出退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