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多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将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即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无须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须备案也无须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