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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利刃护“气都”——达州市通报“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21     作者:市监观察   阅读

市监利刃护“气都”——达州市通报“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日前,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 “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执法的典型案例。据悉,在行动开展期间,达州市场监管系统将疫情防控工作与“春雷行动2020”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结合,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护用品,对粮、油、肉、菜与群众密切相关生活必需品的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

案例一: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蒲某、许某通过会销虚假宣传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6日,当事人在蒲家镇渝昌街某大酒楼二楼召集近500名老人参与会销,在销售现场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向到会老人宣传其经营的“五蛇苗草酒”具有“治疗功效”,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五蛇苗草酒”160余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该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通报为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

案件进展:由于当事人涉案经营额已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二: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大竹县李某某涉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和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4年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对外销售铁插绊脚、弹簧钢丝、铜环铁环、报警器主板、野生动物mp3音频等猎捕工具,并在店铺页面发布上述猎捕工具的宣传广告。通过查阅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仍在对外销售铁插绊脚、弹簧钢丝、铜环铁环等猎捕工具。2020年2月14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对当事人实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门架2幅、绊脚圈1幅、绊脚排6套、拍网1幅等猎捕工具,用于制作捕猎工具的钢丝条、钢丝卷50余斤和活体七彩山鸡3只。当事人无法提供七彩山鸡的驯养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案件进展:对当事人无证驯养野生动物行为已移送森林公安继续调查处理;对当事人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行为,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其网站页面上发布猎捕工具相关广告,其余违法事实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大药房不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

基本案情:“疫情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和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其中防霾口罩(儿童)口罩的销售价格从15元/个上涨至25元/个,医用一次性口罩的销售价格从5元/袋上涨至15元/袋,幅度分别达60%和300%,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该案被市场监管总局在中央电视台通报为全国第一批哄抬口罩价格的典型案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第四十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45元,并处罚款9725元。

案例四: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烟酒专卖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名酒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当事人在外购进“国窖”38瓶、“剑南春”14瓶、“贵州茅台”103瓶和“五粮液”73瓶待售。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侵权商品,总货值约25万元。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倪某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0.4-0.45元/个的价格从河南洛阳某百货经营者处购进10000个一次性医药“飘安”口罩,购回后在其开设的“奇乐文具”店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超700%,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截止调查时,当事人已对外售出口罩9940个,销售金额近30000元。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六: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7日,当事人从邓某某处购进黄豆芽22.5kg,购进单价3.18元/kg。当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该批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这一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截止调查时,当事人以3.76元/kg的价格将上述黄豆芽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4.6元,违法所得为13.0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时,邓某某(黄豆芽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七: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超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日,当事人以12元/kg的价格在外购进乌鱼3.7kg,并以3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批乌鱼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批乌鱼含有氧氟沙星这一兽药成分,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不合格乌鱼的货值金额为124.32元,违法所得为79.9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八: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土溪某火锅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和火锅增香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其经营的火锅店把客人吃完剩下的锅底回收炼制成“老油”,并把炼制好的“老油”加入火锅锅底供客人食用。截止调查时,当事人已违法生产“老油”171公斤,已使用150公斤,未使用老油21公斤,171公斤老油货值金额3420元,已获违法所得1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老油”2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九: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李某等3人销售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李某、李某和余某待销售的“美国伟哥”、虫草延时等15个品种的性保健食品和性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处方药成分,且3位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抽检的性保健食品的合法购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者资质证明等与本保健食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也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

案件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某商行串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过期水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以5.5元/袋的单价在外购进60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购进后即以7元/袋的单价对外销售。截止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41袋、自己食用1袋,销售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6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558袋、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处罚款70000元。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通讯员 杨向春

编辑: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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