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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县徐某在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也并未取得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日前被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从重处罚。 今年2月24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徐某经营的南江县南江镇海佬海鲜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鲜活水产品,销售的水产品品类有“大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其销售的“大鲵”涉嫌未取得相关经营利用许可和专用标识。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待售的“大鲵”活体、死体8条,共计16.5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上述“大鲵”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据徐某称,他于今年1月从陕西汉中城固县大鲵养殖场进购了鲜活“大鲵”15条,净含量为34公斤,进购单价为100元每公斤,进购金额为3400元,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购单据。截止2月24日,以120元/千克的单价售出“大鲵”7条,净含量为17.5公斤,销售金额为2100元,获利350元。 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徐某销售“大鲵”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销售的“大鲵”也并未取得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其经营的15条“大鲵”货值金额为4080元。 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徐某销售的“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利用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具有专门的标识。而徐某销售“大鲵”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大鲵”活体上也没有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第二条:“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此,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徐某擅自经营大鲵的行为作出处罚, 没收鲜活“大鲵”7条,共重14.3千克、死体“大鲵”1条,重2.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处销售“大鲵”货值金额8倍32640.00元罚款。(王恭博 记者 颜伟 编辑:徐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