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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0年第19号)

时间:2020-03-30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19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3号),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生产昊泰纯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昊泰纯味精(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9,生产日期:2019-04-20,规格型号:2千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42)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昊泰纯味精1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190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20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一品香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违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规定,根据《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元(大写:陆拾柒元整);


2. 罚款人民币380元(大写:叁佰捌拾元整)。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昊泰纯味精”(2千克/袋)因生产许可证由QS510103040030更换为SC10351011401501,包装袋进行更换,老包装袋未标注委托商相关信息,而新包装袋标注有“委托商:成都市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简阳市江源镇江源村11组”字样。当事人与成都市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委托生产关系,成都市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进行名称变更,该公司现名称为四川省铁山春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2019年4月20日生产经营的“昊泰纯味精”(2千克/袋),包装袋标注有委托商信息而未与其有委托生产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之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生产过程中先生产含盐味精,工人在生产完含盐味精后,未清理干净盛放味精的容器,造成后生产的昊泰纯味精部分含量不足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购买足够的盛放容器,含盐味精与纯味精分开盛放包装;加强出厂检验;规范工人操作,加强培训,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龙泉驿区徐老三调味品经营部经营昊泰纯味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昊泰纯味精(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9,生产日期:2019-04-20,规格型号:2千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徐老三调味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42)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昊泰纯味精20袋,共计40公斤,货值420元;已销售20袋,共计40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徐老三调味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大写:肆佰贰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货过程没有严格把关,只是索要了相关证照,没有查看产品合格报告,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货过程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建立台账、完善台账并如实记录台;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龙泉廖氏泡菜食品厂生产榨菜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榨菜丝(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4878,生产日期:2019/10/17,规格型号:500g/袋);不合格项目:铅项目不符合Q/CLS0003S-2018《风味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龙泉廖氏泡菜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初检报告(编号:SLJG201901980)、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01934964)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榨菜丝120袋,共计60公斤,货值420元;已销售120袋,共计60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63袋, 共计31.5公斤;封存63袋,共计31.5公斤(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成都龙泉廖氏泡菜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99.5元(大写:壹佰玖拾玖元伍角);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榨菜丝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合格原因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大宗采购时要对原料产地实地考察,尽量不采购零星的小货;对原料供应商要求在新鲜蔬菜收购时,签定采购合同划定收购范围;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四川白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四川白醋(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62,规格型号:420mL/瓶;生产日期:2019-10-15;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93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四川白醋50箱(每箱20瓶),共计420公斤,货值1750元;已销售20箱,共计168公斤;库存(未销售)30箱,共计252公斤;召回19箱,共计159.6公斤;封存49箱,共计411.6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在生产过程中工人没有打开储存罐的循环系统,导致酸度不均匀,被抽检产品酸度未达到标签所标注的标准值,出厂检验人员检测错误导致该批次产品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培训操作人员,要求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制定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当班人员记录打开循环系统时间和检查循环系统正常运行次数;培训检验人员出厂检验总酸有效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成都福禄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四川白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四川白醋(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62,规格型号:420mL/瓶;生产日期:2019-10-15;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福禄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93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四川白醋400瓶,共计168公斤,货值700元;已销售400瓶,共计168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禄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进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双流区盛世乳业商贸部经营有机营养米粉(钙铁锌)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有机营养米粉(钙铁锌)(商标:宝之选+图形,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380,生产日期:2019-03-04,规格型号:250g(25/袋X10小袋)/盒;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双流区盛世乳业商贸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19A20905)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该经营部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该经营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有机营养米粉(钙铁锌)12公斤,货值611元;已销售12公斤;库存(未销售)共计0公斤。当事人双流区盛世乳业商贸部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进购产品时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制度。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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