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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19年第1号)

时间:2020-03-30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0号),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朝记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炒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8,生产日期:2018-03-19;规格型号:24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5)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朝记炒瓜子3箱,共计21.6公斤,货值300元(30袋/箱);已销售3箱,共计21.6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召回0箱,共计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大写:壹拾肆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炒瓜子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把控产品的来源、是否变质,把好每一关。


二、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朝记山核桃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山核桃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9,生产日期:2018-01-22;规格型号:16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6)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朝记山核桃瓜子3箱,共计21.6公斤,货值300元(45袋/箱);已销售3箱,共计21.6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召回0箱,共计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大写:壹拾肆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山核桃瓜子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把控产品的来源、是否变质,把好每一关。


涉案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朝记炒瓜子、朝记山核桃瓜子系同一时间同一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香料煮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料煮花生(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51,生产日期:2018-06-28;规格型号:208克/袋);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3)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香料煮花生2箱,共计20.8公斤,货值370元(50袋/箱);已销售2箱,共计20.8公斤,货值370元;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召回0箱,共计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大写:壹拾肆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香料煮花生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购进原材料时要仔细查看,把好每一个生产步骤。


四、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朝记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炒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8,生产日期:2018-03-19;规格型号:24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5)后,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朝记炒瓜子40袋,共计9.6公斤,货值280元;已销售40袋,共计9.6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元(大写:叁拾贰元伍角);


3. 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炒瓜子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情况,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做好进货查验,进一步完成索票索证各项管理制度。


五、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朝记山核桃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山核桃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9,生产日期:2018-01-22;规格型号:16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6)后,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朝记山核桃瓜子40袋, 共计6.4公斤,货值200元 ;已销售40袋, 共计6.4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元(大写:叁拾贰元伍角);


3. 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山核桃瓜子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情况,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做好进货查验,进一步完成索票索证各项管理制度。


涉案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朝记炒瓜子、朝记山核桃瓜子系同一时间同一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六、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香料煮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料煮花生(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51,生产日期:2018-06-28;规格型号:208克/袋);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3)后,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料煮花100袋,共计20.8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100袋,共计20.8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宏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元(大写:叁拾玖元整);


3. 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香料煮花生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情况,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成都市新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做好进货查验,进一步完成索票索证各项管理制度。


七、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销售的高原油菜花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原油菜花蜜(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5767,生产日期:2018-01-05;规格型号:250克/瓶);不合格项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18A12137)、中国技术测试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院质检字第201808000056号)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高原油菜花蜜33瓶,共计8.25公斤,货值2244元;已销售29瓶,共计7.25公斤;库存(未销售)4瓶,共计1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封存4瓶,共计1公斤。当事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4瓶不合格“高原油菜花蜜”(生产日期:2018-01-05;规格型号:250克/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5元(大写:伍佰捌拾伍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高原油菜花蜜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当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提供商家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八、成都前进兴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阆鹃红油郫县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阆鹃红油郫县豆瓣(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5985,生产日期:2018-06-05;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前进兴旺调味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18A12297)、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报告(编号:20182200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阆鹃红油郫县豆瓣672瓶,共计336公斤,货值1814.4元;已销售672瓶,共计336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召回576瓶,共计288公斤(召回的576瓶,共计288公斤产品已全部自行销毁)。当事人成都前进兴旺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6元(大写:贰佰零壹元陆角);


2. 罚款人民币2721.6元(大写:贰仟柒佰贰拾壹元陆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阆鹃红油郫县豆瓣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是由于过程控制不当(在翻晒步骤中,蚕豆瓣与胚椒没有混合均匀,而实验室ph计探头测量发生了偏差,导致生产过程控制中检测氨基酸态氮计算结果出现偏差,未继续搅拌至均匀,最终导致部分成品氨基酸态氮不达标。同时,由于出厂检验使用的是同一套仪器,因此出厂检验也未检出氨基酸态氮不达标)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更换PH计探头;更换探头后,将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和送检,做比对试验;增加以后送检次数和比对次数;将更换探头前生产产品留样进行检测,确保以前产品合格,如有疑似不合格产品立即召回。


九、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阆鹃红油郫县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阆鹃红油郫县豆瓣(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5985,生产日期:2018-06-05;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18A12297)、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报告(编号:20182200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阆鹃红油郫县豆瓣 11瓶,共计5.5公斤,货值74.8元;已销售11瓶,共计5.5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 0公斤。当事人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阆鹃红油郫县豆瓣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是由于过程控制不当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在进购时加强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十、成都市新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冰糯米冰棍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冰糯米冰棍(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683330301,生产日期:2018-07-18;规格型号:75克/袋);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新美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74)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冰糯米冰棍440件(40支/件),共计1320公斤,货值8800元;已销售440件,共计1320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召回0件,共计0公斤;封存0件,共计 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新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项以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大写:捌仟捌佰元整);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冰糯米冰棍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储运不当(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保存不当造成)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质量控制和储运销售控制,对下游经营商做行为规范培训;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十一、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雪源冰淇淋经营部销售冰糯米冰棍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冰糯米冰棍(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683330301,生产日期:2018-07-18;规格型号:75克/袋);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雪源冰淇淋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74)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冰糯米冰棍2件(40支/件),共计6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2件,共计80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召回0件,共计0公斤;封存0件,共计 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新雪源冰淇淋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冰糯米冰棍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是由于储运不当(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保存不当造成)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产品的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属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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