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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6号),涉及我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大邑绿源水厂生产邑源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邑源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3950,生产日期:2018-10-08;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大邑绿源水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801366)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邑源包装饮用水40桶,共计756公斤, 货值120元;已销售7桶,共计132.3公斤;库存(未销售)28桶,共计529.2公斤(5桶,共计94.5公斤用于自检);召回0桶,共计0公斤;封存28桶,共计529.2公斤。当事人成都大邑绿源水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封存的不合格“邑源包装饮用水”28桶(生产日期:2018-10-08;规格型号:18.9L/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邑源包装饮用水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是人为操作不当所致。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学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二、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销售杨梅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杨梅酒(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61,生产日期:2018-04-18;规格型号:125ml/瓶);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140)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杨梅酒24瓶,共计3升,货值240元;已销售24瓶,共计3升;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升;召回0瓶,共计0升;封存0瓶,共计0升。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镇鑫佳益食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杨梅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郫县渝家码头火锅店销售土豆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土豆粉(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7369,购进日期:2018-09-2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县渝家码头火锅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8A18019)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土豆粉8公斤, 货值80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郫县渝家码头火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土豆粉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双流吉祥食品商贸部销售手撕鱿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手撕鱿鱼(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79,生产日期:2018-10-02;规格型号:100克/袋);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涉及的经营企业:双流吉祥食品商贸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8A20261)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手撕鱿鱼150袋,共计15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150袋,共计15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升;召回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双流吉祥食品商贸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手撕鱿鱼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五、成都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三文治火腿肉松夹心面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三文治火腿肉松夹心面包(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337,生产日期:2018-11-01;规格型号:110克/袋);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7923)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三文治火腿肉松夹心面包300袋,共计33公斤,货值450元;已销售218袋,共计23.98公斤;库存(未销售)82袋,共计9.02公斤;封存82袋,共计9.02公斤(因生产日期到期,82袋产品已全部销毁处理)。当事人成都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大写:贰佰壹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675元(大写:陆佰柒拾伍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三文治火腿肉松夹心面包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霉菌项目不合格是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生产过程中工具消毒杀菌不彻底;生产车间温湿度过高;分切车间空间紫外线灯使用时间过长,消毒效果减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设备、容器具彻底清洗消毒对生产车间温度和湿度进行控制,温度控制在24度以下,湿度控制在55%以下;更换新紫外线灯对空气消毒,每天用75%酒精对车间内所有物品进行消毒;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