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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代收电力综合服务费”新津这家物管公司被罚23万余元

时间:2020-04-02     作者:市监观察   阅读

曾一度被物业公司等转供电主体理直气壮收取的“代收电力综合服务费”再也行不通了!日前,成都市新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擅自收取该项费用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对其行为处以2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9月6日,成都市新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本县印象城邦商家代表投诉称,该项目的物管公司在代收电费是高额收取“代收电力综合服务费”,商家不堪重负。

新津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了解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文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的规定。

对此,新津县市场监管局2019年9月27日对位于新津县五津街道印象城邦的这家物管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个物管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作为印象城邦项目商铺用电的转供电主体,在向该项目商铺用户收取电费时,未按照四川省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及电力损耗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执行,而是以0.84元/千瓦时的固定电费单价为基础,对应用电度数每度加收0.58元或0.28元的“电力综合服务费”,在电价中合并收取。

2018年12月-2019年9月期间,该物管公司共计收取印象城邦88户商铺用户“电费+电力综合服务费”共计345463.46元,其中,应收电费218194.23元,违法加收费用127269.23元,扣除增值税7703.69元,物管公司违法所得为119565.54元。

新津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该物管公司在收取印象城邦商铺用户电费的同时加收电力综合服务费,且收取的电费和电力综合服务费总和超过当事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1月6日,新津县市场监管局向该物管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鉴于该物管公司已积极主动清理退还88户商铺用户电力综合服务费共计114302.31元,尚有5263.23元正在清退过程当中。

新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物管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违法收取费用119565.54元2倍的罚款计239131.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通讯员罗珣

编辑: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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