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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7号),涉及我市1家(委托)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仁康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1503,规格:0.4g/粒,包装规格:18g(0.4g/粒×45 粒/瓶)/瓶,批号/生产日期:171201/2017-12-25);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四川仁康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RKY0012S-2015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四川仁康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02663)后,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2117瓶,共计38.11公斤,货值21170元(由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库存保管);已销售2069瓶,共计37.25公斤;库存(未销售)48瓶,共计0.86公斤;召回1730瓶,共计31.14公斤;封存1778瓶,共计32公斤(由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封存)。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四川仁康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与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的技术转让合同,将“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的配方和所有权转让给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法,该胶囊实际所有权归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由当事人委托生产,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4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1503,规格:0.4g/粒,包装规格:18g(0.4g/粒×45 粒/瓶)/瓶,批号/生产日期:171201/2017-12-25);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四川仁康源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RKY0012S-2015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02663)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2117瓶,共计38.11公斤,货值21170元;已销售2069瓶,共计37.25公斤;库存(未销售)48瓶,共计0.86公斤;召回1730瓶,共计31.14公斤;封存1778瓶,共计32公斤。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1778瓶“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规格:0.4g/粒,包装规格:18g(0.4g/粒×45 粒/瓶)/瓶,批号/生产日期:171201/2017-12-25);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元整); 3. 罚款人民币107967元(大写:壹拾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仁康源牌仁康源胶囊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制度;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8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成都九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土豆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土豆粉(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737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8-09-22);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九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8A18022)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土豆粉6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6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土豆粉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今后加强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索取。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成都市龙泉驿恩图吉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烘干海带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烘干海带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28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10-20);不合格项目: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龙泉驿恩图吉家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8A20014)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烘干海带头10公斤,货值136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烘干海带头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铅(以Pb 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销售樱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樱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39,规格型号:275ml/瓶,生产日期:2018-08-16);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103)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樱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24瓶,共计6.6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12瓶,共计3.3公斤;库存(未销售)12瓶,共计3.3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未销售的12瓶已由当事人做销毁处理)。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樱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的时候索取了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购进单据,但是没有索取购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销售香橙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橙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40,规格型号:275ml/瓶,生产日期:2018-08-18);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104)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香橙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24瓶,共计6.6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12瓶,共计3.3公斤;库存(未销售)12瓶,共计3.3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未销售的12瓶已由当事人做销毁处理)。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香橙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的时候索取了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购进单据,但是没有索取购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销售水蜜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水蜜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41,规格型号:275ml/瓶,生产日期:2018-08-22);不合格项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西河镇佳惠多食品批发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105)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水蜜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12瓶,共计3.3公斤,货值36元;已销售12瓶,共计3.3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召回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水蜜桃味威士忌鸡尾酒(预调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在购进该产品的时候索取了企业生产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购进单据,但是没有索取购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3938539、GC18510000003938540、GC18510000003938541并案处罚)。 八、成都市自然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香龙山农夫冰泉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龙山农夫冰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4090,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18-10-10);不合格项目:耗氧量(以O2 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自然泉水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801438)后,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香龙山农夫冰泉包装饮用水75桶,共计1417.5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75桶,共计1417.5公斤;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公斤;召回0桶,共计0公斤;封存0桶,共计0公斤。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及第七条的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8日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大写:柒拾伍元整); 2.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香龙山农夫冰泉包装饮用水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耗氧量(以O2 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所致。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增强员工对消毒环节的认识;加强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