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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麻辣牛肚(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2927,生产日期:2018-05-1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8A13076)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8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经营该批次麻辣牛肚20袋,共计3.76公斤,货值916元;已销售3.76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麻辣牛肚由当事人购进,其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由于产品生产控制不严导致产品微生物超标。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购进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并要查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和做好产品的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和销毁。 二、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半糖牛轧(葵瓜子)(糖果)(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039,生产日期:2018-09-28),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327)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01月0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半糖牛轧(葵瓜子)(糖果)7箱,共计35公斤,货值1295元;已销售3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86.13元(大写:壹佰捌拾陆元壹角叁分整)。 2. 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半糖牛轧(葵瓜子)(糖果)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是由于生产过程控制不严1.器具清洗消毒执行不到位;2.物料桶使用前清洗消毒执行不到位;3.生产过程中,掉地产品、剥包装的产品隔离清洗执行不到位;4.员工穿戴、洗手消毒执行不到位所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车间员工开展个人卫生培训,增加生产过程中的酒精消毒,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三、简阳百伦商贸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半糖牛轧(葵瓜子)(糖果)(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039,生产日期:2018-09-28),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简阳百伦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8327)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1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半糖牛轧(葵瓜子)(糖果)5公斤,货值338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简阳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但因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严格把好进货关。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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