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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0年第15号)

时间:2020-03-1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8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白醋(配制食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醋(配制食醋)(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7960,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9/06/13 ;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8918)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白醋(配制食醋)600瓶,共计300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600瓶,共计30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召回360瓶,共计18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8瓶用于抽样检验,其他产品被消费者购买,无法召回);封存360瓶,共计18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尖壮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母醋存在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销毁;添加相关检测仪器;培训检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聚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红油郫县豆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油郫县豆瓣(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8351,规格型号:1千克/瓶;生产日期:2019-10-05;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5009.2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酸度计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聚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9545)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红油郫县豆瓣200瓶,共计200公斤,货值800元;已销售200瓶,共计200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聚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5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 罚款2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在生产配料过程中甜瓣子添加量不够导致产品氨基酸态氮不合格,检验人员过失导致出厂检验未检出。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厂里所有的条池排查检验氨基酸态氮指标;加强豆瓣关键控制点管控,严格把控甜瓣子添加量;培训检验员,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全面停产改建,对车间进行重新修建,加强风险点排查和管控,杜绝再发生此类事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崇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羊马仓库生产自发小麦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自发小麦粉(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7851,生产日期:2019/08/10;规格型号:2.25kg/袋);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崇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羊马仓库。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8382)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自发小麦粉800袋,共计1800公斤,货值7200元;已销售800袋,共计180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690袋(未全部召回原因:部分产品已零售,无法召回),共计1552.5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的690袋已由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当事人四川崇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羊马仓库涉嫌超范围开展生产、销售自发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4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原料面粉储存不当造成该批次产品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合格。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由于该企业属于超范围非法生产,故没有对该产品进行复检抽样。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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