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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1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0-61号),涉及我市14家生产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等蜂来蜂业有限公司生产野山花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野山花蜜(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4866,生产日期:2019/01/0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等蜂来蜂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993)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野山花蜜48瓶,共计24公斤,货值1007.4元;已销售46瓶,共计23公斤;库存2瓶(1瓶已用于出厂检验),共计1公斤;召回14瓶,共计7公斤;封存15瓶,共计7.5公斤。当事人成都等蜂来蜂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该批次氧氟沙星超标的蜂蜜原料生产的野山花蜜15瓶(500g/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枇把蜂蜜4瓶(60g/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枇杷蜂蜜1瓶(618g/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枇杷蜂蜜1瓶(500g/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3日);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28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圆零貮角捌分); 3. 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圆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7220.28元(柒万柒仟贰佰贰拾圆貮角捌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野山花蜜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经溯源,查明不合格原料生产者为赵祖建(养蜂人)。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凡是新胶体金检测卡厂家提供的式样产品,用于成都等蜂来蜂业有限公司产品检测,必须将产品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与试样检测卡检测结果做对比,且同时试样检测卡需经过与我厂现用检测卡产品做对比,检测样品在30个及以上的验证后,才能确定是否采购使用。严禁将试用检测卡的检测结果直接作为原料的检测结果。2、定期对成都等蜂来蜂业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的原蜜和成品送检第三方,验证胶体金检测卡的有效性、正确性、稳定性。并做好送检批次的送检记录,以便追溯。3、检测人员加强检测卡的检测能力,降低操作误差,并多方学习蜂蜜兽药残留的相关公告、资料及检测方法。);并对不合格的食品及使用该批次原料蜂蜜生产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堤购物广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野山花蜜(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4866,生产日期:2019/01/0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堤购物广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993)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野山花蜜6瓶,共计3公斤,货值594元;已销售5瓶,共计2.5公斤;库存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当事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九里堤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 没收“等蜂来野山花蜜”(净含量:5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1-02)1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索证索票等职责。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把好质量检查关,对供应商所销售商品逐一核查;在营采环节中做到严格索证索票;加强日常对商品的质量自查,对供货厂商实施质量保证制度;并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天然饮用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0,生产日期:2019年11月8日;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宇霸实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5)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天然饮用泉水218桶,共计4120.2公斤,货值239.8元;已销售210桶,共计3969公斤;库存8桶,共计151.2公斤;封存8桶,共计151.2公斤。2020年1月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检笔录》1份、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验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成品桶装水及水源水进行了监督抽检;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桶装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ARE2020010339)1份,水源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ARE2020010347)1份;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成品水及水源进行抽检的抽检结果均合格。根据已调查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成都市锦江区师大北苑食品超市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天然饮用泉水”出厂时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水处理、沙虑器、碳虑器、反渗透器、臭氧发生器等进行了排查,均属正常。最后发现能够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搬运堆码过程中密封圈不严实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运输过程中所有产品保持直立,以免损伤桶盖;堆码时产品必须要放平放直,以免损伤;储藏时必须要通风、避光、干燥保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四川雪淼饮品有限公司经营天然饮用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天然饮用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0,购进日期:2019年11月8日;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细胞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雪淼饮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5)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天然饮用泉水207桶,共计3912.3公斤,货值931.5元;已销售207桶,共计3912.3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雪淼饮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1.5元(大写:玖佰叁拾壹元伍角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天然饮用泉水由当事人购进。经查,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细胞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一是未对生产商进行严格的审查,未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合格文件;二是可能由于进出货时运输过程中瓶盖松动,导致食品污染。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履行食品进货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工作,做好配送运输环节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应疫情期间特殊情况,该公司法人未返蓉复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2020年4月上旬组织复查验收。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锦江区师大北苑食品超市经营天然饮用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天然饮用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0,生产日期:2019年11月8日;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锦江区师大北苑食品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5)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天然饮用泉水207桶,共计3912.3公斤,货值1831元;已销售207桶,共计3912.3公斤;库存(未销售)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锦江区师大北苑食品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9.5元(大写:捌佰玖拾玖元伍角);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落实好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该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在供货商提供相应资质和商品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不定期抽部份商品进行检测,在货品储存和售卖环节加强监管,杜绝售卖环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美味宝鸡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美味宝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8644,加工日期:2019/09/28;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9589)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美味宝鸡精调味料90.8公斤,货值800元;已销售90.8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并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2. 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该企业工作人员在搅拌环节未能够搅拌均匀导致该批次产品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枣花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枣花蜂蜜(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4851,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规格型号:930g/瓶 );不合格项目: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972)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枣花蜂蜜84瓶,共计78.12公斤,货值1638元;已销售84瓶,共计78.12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枣花蜂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产停业15日; 2. 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大写:贰佰捌拾捌元整); 3. 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 40288.00元(大写:肆万零贰佰捌拾捌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枣花蜂蜜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因蜂农为流动养蜂人,无法找寻,故未追溯到原料生产者。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制定出具体整改措施:严格原料采购,完善采购制度,杜绝采购不合格原料;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1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郫都区老山门鸡毛店饭馆自制油炸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炸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670,生产日期:2019/11/10;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老山门鸡毛店饭馆。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940)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自制该批次油炸花生3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老山门鸡毛店饭馆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进购产品的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锦江区呛面馒头店经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403,加工日期:2019/11/07;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锦江区呛面馒头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640)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条28根,共计1.68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28根,共计1.68公斤;库存(未销售)0根,共计0公斤。当事人锦江区呛面馒头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重复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导致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使用不含铝的泡打粉,并做好泡打粉的管理记录;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高新区爽味翘脚牛肉餐饮店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84,购进日期:2019年11月8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58)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消毒筷子40双,货值40元;已销售40双;库存0双。当事人高新区爽味翘脚牛肉餐饮店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餐具清洗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定期查验餐具检验报告。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成都市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杀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80,生产日期:2019年11月7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54)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向成都市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 因成都市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属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属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相关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3日将违法线索移送大邑县卫生健康局处理。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二、高新区谭氏名羊天下餐饮店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80,购进日期:2019年11月7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54)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消毒筷子50双,货值50元;已销售50双;库存0双。当事人高新区谭氏名羊天下餐饮店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餐具清洗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定期查验餐具检验报告。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三、高新区渔香源餐厅使用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609,购进日期:2019年11月9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860)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消毒筷子40双,货值40元;已销售40双;库存0双。当事人高新区渔香源餐厅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餐具清洗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定期查验餐具检验报告。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四、成都柏峰食品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生产黄龙山珍精(增香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龙山珍精(增香型)(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4555,生产日期:2019-08-04;规格型号:425克/袋);不合格项目: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柏峰食品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697)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黄龙山珍精(增香型)16袋,共计6.8公斤,货值376.96元;已销售6袋,共计2.55公斤;库存(未销售)10袋,共计4.25公斤。当事人成都柏峰食品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黄龙山珍精(增香型)(生产日期:2019-08-04;规格型号:425克/袋)10袋; 2.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羊肚菌、牛肝菌混合物)(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19-07-23)0.4公斤;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黄龙山珍精(增香型)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总砷(以As计)项目不合格。因原料是在农户手中购买,故未追溯到原料生产者。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制度和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调整工艺配方;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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