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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1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2号),涉及我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5、GC19510000003940534、GC19510000003940483,生产日期:2019/11/07、2019/11/01、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18L/桶、18.9L/桶);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7、SPE2019A09916、SPE2019A09908)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7)500桶,共计9450公斤,货值1750元;已销售500桶,共计945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1)380桶,共计6840公斤,货值1330元;已销售380桶,共计684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生产“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4)430桶,共计8127公斤,货值1075元;已销售430桶,共计8127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155元(大写: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壹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3批次产品由当事人生产,经查,因前期更换纳滤膜后,生产环节纳滤膜机未能及时调试复位导致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对纳滤膜进行重新调试,确保后期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化验人员的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成品质量检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万有饮品有限公司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5、GC19510000003940534,生产日期:2019/11/07、2019/11/01;规格型号:18.9L/桶 、18L/桶 );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万有饮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7、SPE2019A09916)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7)150桶,共计2835公斤,货值2442元;已销售150桶,共计2835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购进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1)100桶,共计1800公斤,货值2200元;已销售100桶,共计180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万有饮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4日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2批次产品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厂家查找自身原因,积极整改,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市学府华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饮用天然矿泉水、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535、GC19510000003940534、GC19510000003940483,生产日期:2019/11/07、2019/11/01、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 、18L/桶 、18.9L/桶 );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成都市学府华荣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917、SPE2019A09916、SPE2019A09908)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7)500桶,共计9450公斤,货值1750元;已销售500桶,共计945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委托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1)380桶,共计6840公斤,货值1330元;已销售380桶,共计684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委托生产“九寨雪”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4)430桶,共计8127公斤,货值1075元;已销售430桶,共计8127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 经查,当事人成都市学府华荣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签定了《桶装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加工产品质量均由被委托方四川龙泉水业有限公司负责,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生产企业立案查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委托企业在今后的委托加工过程中,加强对被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3批次产品由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查,因前期更换纳滤膜后,生产环节纳滤膜机未能及时调试复位导致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合格。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过程监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郫都区鑫辉鑫旺食品经营部经营生榨芒果汁果味饮料、酸梅汤(饮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榨芒果汁果味饮料、酸梅汤(饮料)(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428、GC19510000003940431,生产日期:2019/10/27、2019/10/16;规格型号:1.5L/瓶、250mL/盒);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鑫辉鑫旺食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9895、SPE2019A09898)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榨芒果汁果味饮料120瓶,共计180公斤,货值560元;已销售120瓶,共计18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购进酸梅汤(饮料)240盒,共计60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240盒,共计60公斤;库存(未销售)0盒,共计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鑫辉鑫旺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2批次产品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张安平经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103,加工日期:2019年11月4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张安平。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20355)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条60根,共计7.5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60根,共计7.5公斤;库存(未销售)0根,共计0公斤。当事人张安平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法提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加工油条时,未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油条(非抽检同批次);严格规范油条制作流程、将食品添加剂更换为油条专用无铝膨松剂;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