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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罚〔2019〕ZF2-12号)

时间:2020-04-16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当事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545377Q

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第34层4号

法定代表人:付**

身份证号码:360************915

联系电话:13********09

联系地址:成都市****************03 

2019年8月20日我局接投诉人投诉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成都分公司在我市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时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的投诉后,我局随即约谈了该分公司,约定其在2019年9月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汇同相关区(市)县局对入网实体店进行核查时,发现仍有武侯区文幺哥.两挑担面馆(武侯区两挑担面馆文**)、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广益面馆(何**)、台湾手抓饼(锦江区锦尚花小吃店)等54家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我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请示》,请求我局将**投诉的105户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许可证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并案处理。同时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函》,称该局对其辖区内检查时发现峨眉山市象爷小吃店无证在美团外卖上开展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明,认定当事人未审查55户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导致55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美团外卖上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105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调取当事人《市局在对第三平台(美团)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名单》统计,2019年8月21日至10月16日,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的55家商户中,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共计2955元。经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是295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市局对在第三方平台(美团)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名单》1份;3.无证的5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家的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54份;市局对在第三方平台(美团)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核查名单;4.青羊市场监管局提供的105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未公示许可证商家统计表1份;5.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经营的餐饮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1份;6.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经营的餐饮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1份;7.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复函[2019]12号及处罚决定书1份;8.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2018]4号)、((成都)食药监食-2罚[2018]24号)等证据。

  1. 2020年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市监罚(听)告〔2019〕ZF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当事人:1. 没收违法所得2955元;2.罚款195000元;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55元;3.罚款195000;罚没合计197955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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