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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罚〔2019〕ZF2-013号)

时间:2020-04-09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4MA61TN819M                               

住所(住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99号1栋2单元17号楼5号6号                                            

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 330***************7X                          

联系电话:13********4     

联系地址:上海市******************

2019年10月底,我局执法人员对锦江区杜家烧菜馆(店招:王家烧菜)、锦江区麻辣族干锅店(店招:梦遇麻辣干锅)、武侯区饭来咯餐饮店、武侯区建琼饺子店、高新区张氏优点香米粉店、高新区食尚缘餐饮店、青羊区鑫阳碗碗牛肉店、青羊区思语创意蛋糕店、金牛区梦佳缘火锅店、金牛区玲玲小吃店等10家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上述10家餐饮服务提供者中锦江区杜家烧菜馆(店招:王家烧菜)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上传并公示,其余9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网站平台上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饿了么”网站由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该公司在成都市设立了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涉嫌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我局2019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通过对在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10家餐饮店的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存在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行为。截止接受调查时,这10家餐饮店在“饿了么”上线至接受调查时的订单总量为375单、交易金额2390元,“饿了么”平台收取服务费28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0份、询问调查笔录11份、视听证据提取单2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0份、身份证复印件1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订单票据10张、询问通知书3份、房屋出资协议2份、网上订餐合作协议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立案审批表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情况汇报2份、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

2020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市监罚(听)告〔2019〕ZF2-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查,该平台于2019年8月因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我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6.8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8元;2.罚款150000,罚没合计150286.8元,大写:壹拾伍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捌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帐号:440*************2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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