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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价检处〔2020〕001号

时间:2020-04-13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价检处2020001

 

当事人:青羊区盛康堂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青羊区盛康堂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W

住所(住址):青羊区奎星楼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何芳

联系电话:1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青羊区奎星楼街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0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期间,发现当事人销售“冰珍明目滴眼液”、“医用护理口罩”、“氨糖软骨素”等药品未明码标价。对此,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提取了现场照片、视频等违法证据,按规定对销售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笔录》。2月3日当事店主梁何芳到执法人员办公地点(致民东路6号2001室)进行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销售“冰珍明目滴眼液”、“医用护理口罩”、“氨糖软骨素”等药品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2、现场笔录;3、问询笔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提供所需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整改其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3000元汇缴入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

(户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44****************7,并在银行进账单备注栏中注明执法单位代码:010******)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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