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缴纳罚款4352元,为何缴纳8704元?翻倍缴纳是因为什么?日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面对行政处罚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执行,结果却收到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销售假冒侵权名酒 被查!
2019年6月18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存在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接诉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有2瓶五粮液、2瓶五粮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这4瓶白酒均为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2瓶假冒五粮液、2瓶假冒五粮春,罚款人民币4352元。
拒绝签收不是办法 留置!
2019年9月6日,因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赵某某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45号),市市场监管局在东坡区通惠街道办事处杭州路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采取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
同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窗口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前往中国建设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缴纳错上加错 催告!
2020年3月4日,因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45号)中罚款的缴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眉市监履催告字〔2020〕1号),告知其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同时明确告知其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次拒缴不计后果 强执!
2020年3月5日,因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赵某某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市市场监管局在东坡区通惠街道办事处杭州路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采取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4月1日,因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仍未履行罚款的处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月15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以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4352元罚款及加处罚款4352元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神圣法律不可侵犯 敬畏!
眉山市东坡区国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赵某某在收到该《行政裁定书》后,方才意识到此时事态已非常严重,为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主动联系市市场监管局,于4月23日缴纳罚款4352元及加处罚款4352元,共计8704元。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介绍,针对这起典型案例,旨在告诉大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广大的市场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信经商。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务必要积极履行,以免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通讯员 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