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明文规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消毒费不再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也就说消毒费属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然而,四川省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及下属单位无视规定,继续向经营户收取消毒费。日前,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36万元、 罚款20360元的行政处罚。
据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2015年省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消毒费的通知下发后,邻水县畜牧食品局按要求于当年9月24日停止了消毒费的收取行为。
然而,2017年1月1日起,邻水县畜牧食品局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依据广安市物价局文件(广市物费〔2006〕67号)对送检的生猪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并收取消毒费,收费标准为大车15元/次、中车10元/次、小车5元/次,并于2017年6月13日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消毒费任务情况》(邻畜食〔2017〕71号)文件,对当年的消毒费进行任务分配。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畜牧食品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统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广市物费〔2006〕67号)规定,消毒费是畜牧系统经营性收费。其收费对象包括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应收取处理费、消毒费,并向经营者或委托者收取。
据调查,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及其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属财政全额拨款,实行统一报账制,消毒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均属政府采购。然而,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利用陈旧文件,继续向经营户收取消毒费。据统计,该局及下属11个下属单位2017年度收取消毒费65500元,2018年度收取消毒费83100元,2019年1-9月收取消毒费55000元,违规收取消毒费共计20.36万元。
今年1月6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邻水县畜牧食品局退还违规收取的消毒费20.36万元。然而,在规定时间内邻水县畜牧食品局未向经营者退还所收消毒费,本案违法所得共计203600元。
对此,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且无法将该费用退还给经营者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万元,罚款人民币2036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李磊
编辑: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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