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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都江堰福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都江堰福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香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7)。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都江堰市局于6月19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大写:拾伍圆陆角);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认真履行进货索证索票等查验义务。都江堰市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严格按照要求进购商品并做好食品溯源;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局已于2020年4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华区鑫东旺海产品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华区鑫东旺海产品店抽取了1批次牛蛙(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华区局于2020年6月16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进货查验不到位。成华区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索证索票工作,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华区局已于2020年6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双流区黄氏伟业水产销售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双流区黄氏伟业水产销售部抽取了1批次牛蛙(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双流区局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双流区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在以后的水产品采购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20年6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都江堰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都江堰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1批次小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7)。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都江堰市局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韭菜时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都江堰市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要求购进商品并做好食品溯源;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局已于2020年4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彭州市天彭镇小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彭州市天彭镇小阳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3-16)。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彭州市局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豆芽时没有索证索票。彭州市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对购进货物索证索票;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局已于2020年5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