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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站服务规范

时间:2020-07-02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认检监管处   阅读

第一条 【目的依据】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协助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货车“三检合一”改革要求、公安部“放管服”便民服务措施,全面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设立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水平和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授权协助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立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站,包括新增服务站及已经开办业务的服务站;已开办业务的服务站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实施。

第三条 【检测设备能力要求】小型汽车检测服务站应具有所有小型车辆的安全、环保检测能力,大型汽车检测服务站应具有所有大型车辆的安全、环保、综合检测能力。

在本市实施货车限制入城区域(即第一绕城高速)外新增的服务站,原则上应至少建设1条大型汽车检测线,具备重中型货车的检测能力。

第四条 【人员设置要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站在开展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时,其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应满足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配置检验检测人员的数量;对影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效能最大的授权签字人、检验监管系统后台资料审核上传人员,以及专门对检测过程视频进行监管的视频监管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并且还应与实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数量相适应,其中授权签字人还应具备3年以上机动车检测工作经历;对于只承担核发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服务站,检验监管系统后台资料审核上传人员和专门对检测过程视频进行监管的视频监管人员应不少于1名。

第五条 【场地监管设置及要求】安检机构服务站内部待检区、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验效能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效能相适应,待检车辆不应占用检验机构之外的道路停车候检,参检车辆进出检验机构不得影响社会车辆正常通行。停车场车位数对于每条小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不得小于20个小型汽车停车位(含待检区车位数,小型车位尺寸标准为长5米,宽2.5米);对于每条大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不得小于10个大型汽车停车位(含待检区车位数,大型车位尺寸标准为长10米,宽4米)。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设置的停车位(含待检区车位)应有边框线,相关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道路的弯道曲线半径、长度应能满足承检车辆出入的需要,在检测线出(入)口处应有足够长(一般不得少于承检最大车型的1.5倍的长度)的引车道和醒目的交通标志,保持进出口安全畅通。

服务站应设置预约车辆通道,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要通过显示屏、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公布当日预约车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当预约车辆到达服务站后应当优先安排检测;应在设置的专门预约车辆通道上明确标识“预约车辆通道”或在预约车辆上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悬挂“预约车辆”标识,方便群众识别;应有相关监管视频能观察到预约通道或预约车辆标识情况,并上传到车管所检验监管中心。

服务站设置的底盘动态检验路段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保证参检车辆的正常通行与人员的安全,为加强底盘动态检验监管,动态检验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控,能够覆盖动态检验的全过程,并上传到车管所检验监管中心。

服务站应在制动性能路试车道的起点和终点处设置视频监控,能够覆盖路试检验的全过程,并上传到车管所检验监管中心。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纵向坡度应不大于1%。大型车辆试验车道长度应不小于100m,宽度为3.5m;小型车辆试验车道应不小于80m,宽度为2.5米。

服务站设置的驻车坡道或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测试设备场地应设置视频监控,能够覆盖驻车制动检验的全过程,并上传到车管所检验监管中心。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服务站应设置专门的检测过程视频监管场所,安排专人对检测过程进行视频监管,并做好视频监管台账备查,授权签字人每日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检测过程视频,检查视频监管台账并签字。

第六条 【联网条件】服务站的信息系统、联网应符合GB/T 26765的规定。并与公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服务站应对检验区、线外人工检验区、检测线实行封闭式管理,防止无关人员的干扰。

线外人工检验区,外廓尺寸工位,整备质量检测工位,制动检测工位,灯光检测工位,地沟检测工位以及业务大厅,均应设置视频监控点位,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相关要求。其中业务大厅视频监控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窗口及客户等候区;外检区视频监控应能清晰识别送检车号牌(位置)和外观形状。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图像应在业务大厅内实时播放供客户监督,播放设备显示尺寸应不小于70吋。

第七条 【服务大厅】服务站应具备与检验效能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业务大厅,具有1条汽车检测线的检验机构业务大厅面积应≥200m22条汽车检测线的应≥300 m,3条及以上汽车检测线的应≥400m2,大厅应设置开放式办公柜台和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相适应的窗口、客户等候休息区、并提供饮水机、座椅、笔墨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防寒、防暑设施;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排队叫号系统,公示举报、投诉及监督电话,公示工作人员照片及工号,公示收费标准等。

服务站应提供交管12123、蓉E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实现预约检验服务,能按规定接入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的检测预约平台。办证大厅应有预约渠道的公示,检测线入口、外检区域、检测通道处应有明显的预约车辆优先通行标识。

第八条 【免费服务】服务站实施院内全程免费导办服务,对9座以下乘用车的检验实施一站式服务,实现外检受理后的交钥匙工程,业务大厅、院内室外场地,均应设置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导办人员,开展免费导办服务,导办人员均应按规范统一佩戴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最大服务能力核定】服务站每日最大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能力,根据服务站自身监管能力、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亦可结合环保检测设备数量综合核定)、服务人员配置、授权签字人的数量、大厅面积及场地条件、停车位数量、服务设施配置,结合国家标准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各检验岗位的最低检验时间,核定每日最大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数量,同步限定每日最大检测量,并在检验监管系统和检测线预约系统进行管理,相关能力定期向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最大服务能力公示】

车管所应每月将成都市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服务能力向社会公示,引导企业及投资人理性投资,避免出现检测行业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

第十一条 【实施期要求】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对新申请设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服务站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对未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新增服务站将暂不予联网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对本规范发布前已开办业务的服务站分阶段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第四条 【人员设置要求】关于授权签字人、检验监管系统后台资料审核上传人员,以及专门对检测过程视频进行监管的视频监管人员的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只有一条检测线的,可分别按1人实施

(二)对第五条【场地监管设置及要求】涉及预约通道及管理要求、专门的检测过程视频监管场所及要求,以及第八条 【免费服务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对第五条【场地监管设置要求】涉及停车位、进出口通道等场地要求,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四)对第四条 【人员设置要求】关于检验人员数量配置要求,第五条【场地监管设置及要求】要求,第六条【联网条件】涉及视频监控、视频播放的要求,第七条 【服务大厅】涉及大厅面积的要求,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因已建场地受限确实不能满足第七条 【服务大厅】涉及大厅面积要求的,若大厅窗口数量满足1条检测线不低于3个2条检测线不低于6个,3条及以上检测线不低于8个的,视为满足本规范要求;

(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本规范第四条 【人员设置要求】第五条【场地监管设置要求】和第七条 【服务大厅】要求的已开业服务站,按照第九条 【最大服务能力核定】的规定按比例核减60%以内的每日最大服务能力;对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已开业服务站,将暂停协助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待整改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车管所应协调新闻媒体,每季度对服务站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发现非法中介扰民、强制维修、推销安全产品、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数据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暂停或取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车管所负责解释。

附件1:免费导办服务要求


附件1:

免费导办服务要求

一、业务大厅“免费导办”要求

(一)应设置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导办人员,开展免费导办服务;

(二)有条件的应设置导办台,导办台的位置合理且标识醒目;

 (三)   应公示免费导办服务人员工作职责;

(四)导办人员均应按规范统一佩戴“免费导办”绶带。其绶带式样为:红底黄字,字体为黑体或宋体;绶带正面为“免费导办服务”字样,背面为机构简称,如“XX检测站”或“XX二手车服务站”。绶带佩戴方式为:挂在右肩上向左边放低。


绶带正面为“免费导办服务”字样、背面为“XX检测站”或“XX二手车服务站”(附制作样式详见下图)

二、室外场地“免费导办”

(一)应设置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导办人员,开展免费导办服务;

(二)导办人员均应按规范统一佩戴“免费导办员”红袖标。其红袖标字样为黄色,字体为黑体或宋体,字体高度不小于100mm。红袖标佩戴方式为:上左臂;







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8301119092.jpg

袖标“免费导办员”式样(字体为:黑体或宋体)

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8301119091.jpg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830111909.jpg

            反光背心及背后为“免费导办”字体参考式样


(三)有条件的,导办人员可以佩戴免费导办“反光背心”,但不得单独使用。反光背心样式为:绿底蓝字,字体为黑体,反光背心后背为“免费导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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