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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SG—ZY—913—2020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0只,其中1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1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表1
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7590-2011 纸杯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 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本站编辑: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