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消委会收到本市网络问政平台转来的孙女士的投诉,称其女儿李女士于2019年12月21日与泸州某母婴有限公司签订聘请月嫂协议后,生产之日通知了该公司签约月嫂叶某前来提供催乳服务。但该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先后派遣黄某、肖某前来替代(后经证实肖某不具备催乳师资质)。 接到投诉后,泸州市消委会向该母婴公司送达了《投诉调查函》,限期对方作出回复。4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市消委会主持下进行协商。经查,孙女士投诉所称基本属实。孙女士还当场出示了泸州某医院出具的其女儿有“抑郁症”倾向的诊断书。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承认了其提供的服务危及了产妇安全,使其身心受到伤害,愿意向产妇登门道歉并赔偿3万元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事案结终了。(李念) 本站编辑: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