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川环函〔2018〕1696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现就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以下简称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2020年随机抽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95家。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约2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约35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约4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流程及规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19〕25号)执行情况;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参照本通知附件6执行)。
2. 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随机抽选全省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15家,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系统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情况;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情况;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2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
对各市(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2020年对2018-2019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随机抽查造纸、火电、城市污水处理、钢铁、水泥、垃圾焚烧、冶金、电子、制药、化工等行业各2家共约20家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3执行。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对纳入《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的11家稀土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具体要求,检查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开展情况、原始记录、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4执行。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组织对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随机选取约20%的省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点。2020年共约36个环境空气站点和约20个地表水监测站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5执行。
三、检查分组
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确保2020年专项检查高效推进,成立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
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6个小组,负责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运维质量检查。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负责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2个小组,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20家非辐射类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其余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采取检测数据联网排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柴油车排放检验操作规范和新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及自动监控系统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组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三)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期间,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杨 琳 028—80589098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王 舒 028—86607618
生态环境厅核设施安全监管处
何崇生 028—80589095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尹 胧 028—62371351
附件:1.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2.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3.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现场记录表
4.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现场记录表
5.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现场检查记录表
6.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7.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通知书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 年度)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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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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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 (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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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检查组组长签字: |
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含: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不满足要求的)。 3.证书暂停期内,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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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持资质认定能力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力资源、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实际情况与申请时的情况一致,具体包括: 1. 检验检测机构人力资源信息; 2.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总数及产权状况信息; 3. 面积及场地产权状况信息; 4. 多场所名称地点信息; 5.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等信息; 6.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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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 1.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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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监督检查 | 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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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 1.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2.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不得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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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 | 抽查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及自查情况 1.按现行有效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管理体系文件,抽查文件条款合格率不低于80%; 2.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覆盖技术管理全过程、有内审员的个人审核记录、评审报告送交所在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审阅并有批示; 3.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对质量目标对于质量方针的关联性及当年完成的时限性、风险监控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4.按时进行检验检测标准查新、《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不含有过期作废标准。 5. 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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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奖惩情况 | 1.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表彰 2.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惩罚(记录惩罚原因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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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 | 1. 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如下措施,并传达到所有员工 1)公布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2.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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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 1. 检验检测机构在体系文件中有相关文件规定; 2. 检验检测机构与人员聘用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 3. 检验检测人员应有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声明; 4. 检验检测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 增加 |
10 | 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间比对活动。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 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相关文件和记录。 2.机构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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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 检查机构的分包检验检测规定,抽查涉及分包的10份检验检测报告,追溯其分包的规范性、合法性: 1. 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2. 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接受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认定情况); 3.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 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协议文件(分包合同); 5. 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 机构应制定分包管理程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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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19〕25号)执行情况 | 1. 凡在四川省承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业务系统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 2.凡是用于行政审批和环境管理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封面上必须有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性编号。 3.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业务系统上进行项目登记,提交监测工作计划和合同。按照监测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监测时,将采样、送样、实验室分析的航迹图及时上传业务系统,并将采样点经纬度、周围现状照片、现场监测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采样照片、样品交接照片、实验室照片(含监测人员和设备)直接上传业务系统;编写监测报告时,要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登记号和项目编号印在报告封面右上角,将正式报告扫描上传业务系统。 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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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相关内容; 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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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监测报告、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 | 抽查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空档期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验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1.正确使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标准物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查验溯源记录、确认记录、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 2.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检测(查验识别环境条件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及控制文件、监控记录); 3.实施检验检测的人员能力经机构考核确认; 4.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够复现检验检测活动,符合检验检测标准的要求; 5.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的关联编号; 6.检验检测所检查依据的标准、检验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样品符合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标书、合同。 7.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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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查验是否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3.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应当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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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依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抽查涉及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的10-20份报告,追溯其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评审人员仍然确认并推荐其检验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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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资质空档期间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1.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2.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含空档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址出具数据和结果; 4.授权签字人签字不得超出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新标准(含更新的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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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的以下内容 1.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2.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4.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5.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的,应在报告中显著位置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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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 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10-20份: 1.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2.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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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1.检查机构出具的10-20份典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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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测机构应配备与能力、业务量相匹配的设备,仪器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 | 1.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是否满足能力、业务量的要求; 2.检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年度计划、期间核查计划及登记记录表等; 3.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期间核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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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准物质可溯源,关键试剂和耗材经过质量检查。 | 1.标准物质购买、入库、使用台帐; 2.关键试剂和耗材质量检查记录; 3. 实验用水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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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确保工作环境满足监测要求。 | 抽查机构典型的3个实验室近一年环境条件控制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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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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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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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 年度)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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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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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 (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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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检查组组长签字: |
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质量管理)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含: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不满足要求的)。 3.证书暂停期内,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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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持资质认定能力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力资源、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实际情况与申请时的情况一致,具体包括: 1. 检验检测机构人力资源信息; 2. 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总数及产权状况信息; 3. 面积及场地产权状况信息; 4. 多场所名称地点信息; 5.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等信息; 6.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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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 1. 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 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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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监督检查 | 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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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 1.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2.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不得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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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 | 抽查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及自查情况 1.按现行有效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管理体系文件,抽查文件条款合格率不低于80%; 2.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覆盖技术管理全过程、有内审员的个人审核记录、评审报告送交所在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审阅并有批示; 3.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对质量目标对于质量方针的关联性及当年完成的时限性、风险监控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4.按时进行检验检测标准查新、《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不含有过期作废标准。 5. 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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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奖惩情况 | 1.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表彰 2.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惩罚(记录惩罚原因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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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 | 1. 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如下措施,并传达到所有员工 1)公布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2. 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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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 1. 检验检测机构在体系文件中有相关文件规定; 2. 检验检测机构与人员聘用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 3. 检验检测人员应有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声明; 4. 检验检测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 增加 |
10 | 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间比对活动。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 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相关文件和记录。 2.机构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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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 检查机构的分包检验检测规定,抽查涉及分包的10份检验检测报告,追溯其分包的规范性、合法性: 1. 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2. 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接受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认定情况); 3.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 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协议文件(分包合同); 5. 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 机构应制定分包管理程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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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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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监测报告、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 | 抽查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空档期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验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1.正确使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标准物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查验溯源记录、确认记录、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 2.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检测(查验识别环境条件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及控制文件、监控记录); 3.实施检验检测的人员能力经机构考核确认; 4.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够复现检验检测活动,符合检验检测标准的要求; 5.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的关联编号; 6.检验检测所检查依据的标准、检验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样品符合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标书、合同。 7.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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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查验是否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3.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应当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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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依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抽查涉及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的10-20份报告,追溯其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评审人员仍然确认并推荐其检验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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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资质空档期间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1.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2.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含空档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址出具数据和结果; 4.授权签字人签字不得超出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新标准(含更新的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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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的以下内容 1.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2.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4.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5.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的,应在报告中显著位置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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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 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10-20份: 1.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2.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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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1.检查机构出具的10-20份典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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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测机构应配备与能力、业务量相匹配的设备,仪器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 | 1.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是否满足能力、业务量的要求; 2.检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年度计划、期间核查计划及登记记录表等; 3.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期间核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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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准物质可溯源,关键试剂和耗材经过质量检查。 | 1.标准物质购买、入库、使用台帐; 2.关键试剂和耗材质量检查记录; 3. 实验用水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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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确保工作环境满足监测要求。 | 抽查机构典型的3个实验室近一年环境条件控制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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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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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适用)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 | 1.监测布点及点位、项目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要求。年度监测、验收监测的点位及项目还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2.电离辐射监测标准应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监测结果应按照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价。年度监测、验收监测结果还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其他标准进行评价。 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磁辐射监测应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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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 1.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应规范、准确,需完整记录监测(采样)时间、监测对象、监测工况、使用的仪器名称、编号及检定校准情况等信息。 2.监测报告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测结果不应有逻辑性错误或不符常理的异常,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数据监测单位应作出合理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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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测报告中的监测内容与环评、验收实际情况一致 | 监测报告描述的环境、验收时实际建成的内容、工况等与监测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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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辐射监测仪器工作性能应满足监测任务和待测场要求 | 1.电离辐射类监测选用的监测仪器种类、性能、测量精度及范围应满足监测任务的需求,核查测量的探测限是否准确。 2.交流输变电工程监测仪器应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 3.移动通信基站监测仪器工作性能可覆盖所监测的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率,其电性能应满足相应基本要求。 其他需满足对仪器工作性能的要求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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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磁辐射项目现场监测与记录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 1.交流输变电工程监测应记录变电站或输电线路的基本信息和监测时的温度、相对湿度等环境条件。变电站、输电线路及敏感点的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2.移动通信基站监测应记录基站基本信息、运行工况、环境条件、监测日期及起止时间、监测点位与基站发射天线的垂直距离及水平距离等。监测布点符合规范要求,监测点位示意图绘制规范,准确标注基站天线、监测点位和其他已知电磁辐射源的位置。选频监测应保存频谱分布图。 3.对于应绘制现场监测图的项目,检查原始监测布点图与原始数据记录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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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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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3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现场记录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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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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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名单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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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检查组组长签字: |
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企业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自行监测方案 |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 7.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 8.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 9.采用的质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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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有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2.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 3.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 4.是否按照方案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一)委托手工监测的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 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监测的项目; 3.是否存在分包项目(若有,是否附有分包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二)企业手工自测的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 2.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三)企业自动监测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废水在线符合HJ/T 353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50m,流量计是否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废气CEMS符合HJ 75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 2.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的安装位置吻合,采样位置要利于监测人员进行比对监测; 3.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温湿度计、灭火设备等; 4.标气、试剂是否超过有效期; 5.废水在线检查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量程设置是否合理。废气CEMS伴热管线设置温度、冷凝器设置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量程设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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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 | 抽查近3年自行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 (一)委托手工监测的 委托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是否保存齐全。 (二)企业手工自测的 1.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 2.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5.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6.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三)企业自动监测 1.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定期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检查校验记录结果和现场端数据库中记录是否一致。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是否定期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是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6.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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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异常情况处理 | 1.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自动标记校准、维护修理、故障断电等情况; 3.对于异常数据是否有相关证明; 4.异常情况是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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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 | 1.监测方案是否公开(3分) 2.公开的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一致; 4.公开的废水流量、废气参数等监测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 6.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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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企业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 1.是否存在应装未装、应联未联; 2.仪器设备是否通过适用性检测和定期检定; 3.是否符合安装技术规范要求; 4.是否验收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5.是否在站房按要求公开主要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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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常运行维护和设备校准校验情况 | 重点核查运维台账和仪器校准记录:运维单位是否严格按照HJ75(第10.11)和HJ/T355(第4、5、6)的规范要求开展运维和校准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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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数据核查 | 1.数据逻辑性核查; 2.数据一致性、完整性核查; 3.标样核查数据准确性; 4.设备参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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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异常数据企业端标记 | 是否及时登录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对异常数据如实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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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被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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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4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现场记录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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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职务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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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名单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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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检查组组长签字: |
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
企业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环境辐射监测方案 |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含流出物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3.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布设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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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辐射监测开展情况 | 1.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 2.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 3.是否按照方案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一)委托监测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要求; 2.是否存在分包项目(若有,是否附有分包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二)企业自测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合理; 2.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3试剂是否超过有效期; 4.若有自动监测设备,布设位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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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 | (一)委托监测的 委托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是否保存齐全。 (二)企业自测的 1.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 2.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5.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6.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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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异常情况处理 | 1.对于异常数据是否有相关说明; 2.异常情况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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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 | 1.监测方案是否公开; 2.公开的企业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一致; 4.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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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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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5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检查表
( 2020 年度)
自动监测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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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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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名单 |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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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检查组组长签字: |
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
1 | 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1标准/技术规范保存和使用:标准文本及复印件、编号 2标准/技术规范查新和确认:相关工作记录 3是否制定针对本站的运维管理制度 4是否按该管理制度运行(检查近一年来根据管理制度编制的各类表格并填写和保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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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站房外环境 | 1站房周边地面是否整洁无杂物 2站房周边地面是否无积水 3站房所在地是否安全有保障 4站房所在地是否未限定出入时间 5 50m范围内是否无明显污染源 6采样口是否无树木及障碍物阻挡 7采样口距地面的高度是否满足 3~25 m的要求,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500 m 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m以上,无法按满足3~25 m 高度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30 m 范围内选取 8采样口周围水平面是否有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 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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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站房及配套设施 | 1站房是否完好无漏水 2站房按是否有Z字固定扶梯及楼梯护栏,楼梯稳固,无明显锈迹和损坏 3站房楼顶是否有防护栏,且高度≥1.2m 4站房环境是否清洁,是否符合检查要求 5站房温度是否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0%以下 6防火设备、空调滤芯、通风、影像系统及气象参数仪是否符合检查要求 7 站房防雷检定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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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样系统维护效果 | 1采样系统清洁程度:采样头、采样管道是否清洁,有无积灰、积水或障碍物,采样风机是否正常工作 2气态污染物采样支管是否插入采样总管的中心,监测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长度是否小于3m 3气体采样总管和采样支管安装、材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总管,选用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材料;对于采样支管,选用聚四氟乙烯材料。 4气态污染物采样总管是否有加热装置,加热温度是否控制在 30~50℃。若采用不带加热系统的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采样总管的,则其室内部分需加保温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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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仪器日常维护效果 | 1仪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报警信息 2仪器过滤膜是否及时更换,散热风扇是否及时清洗 3颗粒物采样管加热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4零气发生器相关耗材是否及时更换 5采样泵相关耗材是否及时更换,空压机及时维护 6采样纸带或滤膜是否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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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控控制效果: | 查阅近一年现场检查记录: 1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MFC)零点和标点的单点流量测试结果是否满足相对误差≤±5% 2 SO2、NO2、CO、O3气态污染物采样流量检查结果是否满足相对误差≤±10% 3 SO2、NO2、CO、O3气态污染物仪器零点响应浓度是否满足在±5ppb范围内 4 SO2、NO2、CO、O3气态污染物仪器标点响应浓度是否满足相对误差≤±5%范围内 5 SO2、NO2、CO、O3气态污染物t90响应时间是否满足≤5min 6钼炉转化效率(每年)是否满足≥96% 7 精密度审核(每半年)相对偏差和准确性审核(每年)平均相对误差是否满足≤5%要求 8 长光程仪器单点校准(季度)、多点校准(每年)频次和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 PM2.5和PM10流量测试结果是否在±5%范围内 10 M2.5和PM10校准膜检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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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准样品使用情况 | 1检查近一年来标准样品使用种类和数量 2检查近一年来标准样品使用记录和结果判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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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维保障情况 | 1.人员保障(是否为固定人员、数量、持证上岗等) 2.车辆保障(是否为固定车辆、能否满足要求) 3.备机备品备件保障(种类、数量、更换所需时间) 4.质控设备保障(种类、数量、运行记录),用于校准的设备(流量计、温度计、大气压计)是否每年通过国家计量检定,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5.是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如故障应急处理等) 6.定期的运维频次与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臭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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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维公司奖惩情况 | 1.运维公司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表彰 2.运维公司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惩罚(记录惩罚原因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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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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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现场检查记录表(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检查结果(无相关情况打╳;有相关情况打√,并于备注处说明) | 备注 |
1.人员及环境 | 人员持证、站房环境 | □运维人员未持有上岗证,或人证不符; □站房温度不在18-28℃,相对湿度超过60%; □空调、除湿机等不正常(有机械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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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水系统 | 采样装置的采水口是否符合规定,采水系统水泵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 □采水口不能够随水位变化随时调整位置; □未配置双泵/双管路采水,且无备用采水系统; □采水泵不具备安全的固定方式及地点; □不能进行自动或手动切换,满足实时不间断监测要求; □配水水样有过滤情况; □取水口上游1km有排污口; □采水管道不具备防冻与保温功能; □采水泵扬程不满足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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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样点位 | 取水断面周边100米内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 □不得有人为改变河流现状影响系统取样情况; □不得有人为改变断面水体环境干扰监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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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站房环境保障情况 | 站房环境是否清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水、防雷、供电是否满足监测要求 | □站房环境脏,有明显灰尘; □站房物品摆放不整齐; □有明显刺鼻异味; □仪器电源线路、管路不规整; □站房有跟本监测站无关的设备及杂物。 □系统流程图与该水站流程不一致、且不完整(包含主要流程); □站房漏水; □仪器用电未配稳压器; □未配备烟感、温感报警及消防灭火器材 □无视频监控系统或长期故障未维修; □无电源防雷、网络防雷、避雷针接地。 □系统流程图、管理制度、站点流域表征图未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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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水管路是否清洁通畅 | □采水管路未清洁通畅; □采样和排放管路漏液或堵塞,有额外的其他管路; □排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取水口有淤积和大量水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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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水及预处理单元维护效果 | 各仪器配水方式 | □五参数未使用不经处理的原水; □其他设备未使用经30min自然沉淀水样; □其他设备未使用经过滤等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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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数检测池、预处理装置单元和配水单元功能及维护情况 | □五参数检测池未清洁; □预处理装置单元未清洁; □样水杯未清洁,配水单元不具有清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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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仪器日常维护效果 | 仪器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 □设备主要参数包括斜率、截距、消解时间、温度等与说明书不一致,更改未经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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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及管路是否清洁 | □仪器未做到干净整洁,有漏液情况; □仪器取样管路未做到清洁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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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耗材是否及时更换 | □耗材未按规定及时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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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留样器是否正常 | □自动留样器未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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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检查 | 数据采集传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数据传输网络不正常,不符合传输要求; □数据采集传输异常、数据采集传输不完整; □仪器数据与工控机、数据平台误差超过1%; □仪器设备上安装有不允许的插件和远程控制软件; □数据传输外网络,经常断网或掉线; □数据采集传输异常、不完整、数据误差(上报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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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记录 | 质控核查记录、定期维护记录、月监管记录 | □无巡检、故障维修、备品备件更换、设备保养(试剂更换)等定期维护记录(以平台记录为准); □未按要求进行每周标样核查并记录(以平台记录为准); □检查水站时,未对试剂更换、维护核查等记录真实性核实; □检查监管水站无月比对、密码样考核完成记录(以平台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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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常处理情况 | 是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如故障应急处理等) | □一般故障未8小时(工作时间)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处理过程无对应台账记录;(以平台记录为准) □不易诊断和检修或48小时内无法排除的仪器故障,未采用备机替代故障仪器。 □24小时仪器故障,修复后按规定进行质控(平台记录为准)。 □超24小时故障高值(平台删数据),未到现场确认 □故障、故障后未按规定进行质控时,数据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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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它 | 其它需要特别记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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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 问题事实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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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6
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地 址: 信用代码:
检查日期: 记录表编号:SC—JC—2020—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问题描述 |
1 | 内 部 管 理 | 检测场内秩序良好,无非法中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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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办理流程 | □是 □否 |
3 | 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凭证上注明环检金额 | □是 □否 |
4 | 按要求公开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 | □是 □否 |
5 | 仪 器 设 备 | 检测设备依法检定,校准合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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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 | □是 □否 |
7 | 尾气取样管长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8 | 烟度计不透光检测室清洁 | □是 □否 |
9 | 尾气取样管无泄漏,无多余附加装置 | □是 □否 |
10 | 按要求升级、更换检测仪器设备 | □是 □否 |
11 | 按要求配置、使用标准气体并建立台账 | □是 □否 |
12 | 按要求对测功机进行定期检查 | □是 □否 |
13 | 按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定期检查 | □是 □否 |
14 | 系 统 程 序 | 检测系统程序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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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连续超差或低流量时系统能自动停检 | □是 □否 |
16 | 未发现可修改检测数据的程序或装置 | □是 □否 |
17 | 数 据 存 储 | 监控视频清晰,无人为制造盲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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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控信息调取、存储符合要求 | □是 □否 |
19 | 检验过程数据记录、保存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20 | 检 验 操 作 | 按要求核实非免检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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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按要求查验受检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 | □是 □否 |
22 | 受检车辆空载上线检测 | □是 □否 |
23 | 底盘测功机选择符合要求 | □是 □否 |
24 | 工况法检测时安装车轮限位装置 | □是 □否 |
25 | 按规范使用转速传感器并上传转速信号 | □是 □否 |
26 | 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至少400mm | □是 □否 |
27 | 检验方法使用正确 (重点检查初检、复检方法是否一致) | □是 □否 |
28 | 自由加速法检测操作规范 (重点检查实测转速是否达到额定转速) | □是 □否 |
29 | 检 验 报 告 | 报告格式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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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报告数据项齐全、无关键项缺失 | □是 □否 |
31 | 纸质、电子报告按要求上传至监管平台 | □是 □否 |
32 | 报告结论判定正确 | □是 □否 |
33 | 报告中车辆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重点检查车辆额定功率等关键项) | □是 □否 |
34 | 报告中标准限值使用正确 (重点检查最大轮边功率限值等关键项) | □是 □否 |
35 | 报告及原始记录管理、保存符合要求 (重点检查仅保存最终合格报告情况) | □是 □否 |
36 | 报告中各项数据无疑点 (重点检查过程数据与报告的逻辑性) | □是 □否 |
其 余 需 要 说 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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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检查人员签字:
地方部门检查人员签字:
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检查满意度(□满意 □不满意)
附件7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
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川环函〔2018〕1696号)要求,按照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决定从2020年 月 日起,由 等( )人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告知事项:
对检查人员少于二人,并未出示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通知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你(单位)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如你(单位)认为以上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书面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检查组审定。
检查组人员:
分 工 | 姓 名 | 单位 | 联系电话 |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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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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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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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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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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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