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山市沙湾区港口路154号的乐山市沙湾区某鱼庄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鱼火锅销售。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上挂有嘉陵江有机鱼宣传画,其宣传画中使用“功效:补脾益气、增强免疫、美容护肤”等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对其销售的鱼进行宣传。 经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功能通过其商品和服务达到上述预防、治疗效果的依据和证明文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照《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0年11月13日,沙湾区综合执法局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日前,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彭君)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