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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强化措施,压实责任,近日,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再查3起典型案例,筑牢“禁渔”监管网。 无证无照经营案 2020年9月8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某鱼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不能提供备案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处理。 虚假宣传案 2020年8月5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酒楼门店玻璃窗上贴有“土鸡、河鲜”宣传字样,且菜单上有“湘味小河虾”菜品,但经查,其店内经营的“湘味小河虾”和其他水产类菜品均系人工养殖,与其宣传的“河鲜”并不相符,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未发现河鲜及制品。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处理。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0年10月20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立即对青神县某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超市内水产经营区印有“娃娃鱼¥99.80元/500g”字样。经查实,该超市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娃娃鱼(大鲵),并已在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销售完毕。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处理。 供稿: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