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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跨越千里调解涉农投诉 助力农户脱贫致富

时间:2021-01-08     作者:市监观察【原创】   阅读

2020年8月25日,乐山市峨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匆匆闯进一个满头大汗、气喘吁吁的中年汉子。一进门他便大声呼叫:“我们遭惨了、我要投诉!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们的几十万贷款打了水漂、还有上百头猪和上万只鸭子要血本无归!”

见此情形峨边县消委会秘书长王宇立刻起身让中年汉子先坐下,然后递上一杯水,说道:“您先坐下喝点水,遇到什么事情请慢慢说。”原来中年汉子姓赵,是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江峨村的建档贫困户。赵某喘过气了,向王宇讲述了他的遭遇。

年初为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他和村里其他三户建档贫困户商议发展养殖业实现脱贫致富,决定自筹、贷款资金三十余万元修建一万余平方米养殖大棚。不料5月与经营者江苏宿迁某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支付30余万元材料费、运输费后,经营者迟迟未进场安装。面临着上百头仔猪和上万只仔鸭急需入棚养殖,焦急的赵某拨打了宿迁市的12345、12315热线进行了求助。宿迁市12315受理了赵某的投诉。7月30日赵某赴江苏宿迁参加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等农户再支付5.5万元附加材料款、安装费等尾款后,经营者半个月内派人到峨边县完成大棚安装,逾期经营者承担2%合同标的额的违约责任。原本以为半个月内大棚将完工,谁知节外生枝:安装人员到场后,发现材料规格、结构存在问题,无法进行安装。走投无路、万般无奈的赵某只能再次求助于宿迁市的12345、12315。宿迁市相关部门告知赵某:双方之前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建议赵某等农民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由于大棚无法投入使用,赵某等四户农民将面临着资金的损失和承担订购上百头仔猪、上万只仔鸭违约责任。一时间四户农民被弄的焦头烂额、寝食不安。在此情形下赵某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想法决定向峨边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县消委会能帮助他们尽快协调解决,完成大棚建设,不耽误养殖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出现了开始的一幕。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为案情重大。他们分析认为:这个投诉从法律上看是经营者不履约造成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争议,但事关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帮助农民、配合宿迁市相关部门处理好这起投诉。于是县消委会秘书长王宇立即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陇集分局取得联系,将四户农民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明:在这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贫困户的产业发展直接关系脱贫攻坚成效,不是小事,需要对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陇集分局知道情况后也立刻再次联系商家进行了沟通。县消委会也主动积极迅速深入农户、奔赴施工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来到施工现场:眼前仍是一片废墟,几户农民带着无助的眼神围着调查组一筹莫展。

通过实地调查得知:经营者加工制售的骨架规格和结构的确存在问题,安装时需要先进行重新加工制作,隔热毛毡、隔热膜、透明膜的规格也不符合安装的需求而且数量缺少三分之一。预计改造重做补足的材料价值15万元左右。由于经营者远在2000公里之外江苏省宿迁市,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深感调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想着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那一双双渴望无助的眼神时倍感身上的责任重大。消委会工作人员暗下决心,不能放弃一点点的希望,一定用千倍的努力维护好贫困户的利益。现场调查后迅速通过电话与经营者(宿迁市沭阳县宿迁铁侠钢管有限公司)负责人葛某和安装方取得联系。通过两个多月不分昼夜地与生产商和安装方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和沟通。10月10日终于与远在千里之外的生产商和安装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时重做和补足所有大棚建设所需材料,并承担25000元的补偿款。县消委会及时指导农户想办法在省内就近找到大棚技术人员对大棚骨架进行加工改造。同时县消委会加紧督促生产商迅速重做和补足所需材料,经过一个月紧张重建,11月8日顺利完成了大棚建设。当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建筑工地时,现场呈现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上百头生猪和上万只鸭子如期进入大棚开始饲养。补偿款也在县消委会不断地催讨下于12月15日交到了农户手中。通过近百日的不懈努力此案至此得到圆满解决。贫困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脱贫攻坚目标顺利实现。(赵松 王宇)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赵某等建设养殖大棚的行为受《消法》保护。

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以及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合格大棚的安装义务。

峨边县消委会依据以上相关事实和上述法律以及中央脱贫攻坚政策,对经营者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宣传和沟通,最终实现了这起相距2000公里的跨省涉农投诉的圆满解决。

【案例启示】

耗时三个多月千里跨省的涉农投诉案的成功处理,对今后加强维权体系、提高维权能力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启示:消费维权工作必须讲政治,必须做到人民至上,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中心。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当好消费者的保护神。需要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协作联动。实现跨区域投诉及时解决。

(本站编辑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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