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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自贡市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地,有效防范新冠病毒“物传人”风险,建立全面“物防”体系,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要求,并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进口非冷链物品及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预防性消毒。 工作任务:强化源头防控。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进口非冷链物品时,应查验并留存进口物品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从口岸直接到货且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物品,应在采购前3天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物品到口岸后,应按要求落实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物品运回本市后,应在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经疾控部门风险评估需检测的,应先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开展预防性消毒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严禁采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和使用非正规渠道进口或来源不明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强化运输管控。进口非冷链物品运输物流企业、运输承运人、邮政、快递企业等要按照进口非冷链物品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运输工具消毒措施。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应组织对集装箱内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全面预防性消毒。严格信息登记、货物查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做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每日健康检测等防控措施。不得承运来源不明或票证不齐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运输过程不得擅自开箱。 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的货谁负责,谁作业谁消毒”的原则,采购进口非冷链物品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预防性消毒主体责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采购货物到达后,根据要求做好抽检并开展预防性消毒后再销售或使用,建立消杀台账,如实记录消毒情况。消毒实施单位需取得相关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强化预警监测。加强进口非冷链物品核酸检测工作,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处置、早切断。重点加强对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及其外包装、装载环节、环境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定期采样检测和采购到货检测。根据市疫情防控组安排适时抽取部分进口非冷链物品从业人员(含运输、寄递和出入库、流通、市场环节)进行核酸检测。如发现阳性结果,立即报告辖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并通报信息。 强化风险研判。建立由市场监管牵头,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海关、邮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不同进口非冷链物品来源地区的防疫形势,综合疫情发生地、核酸检测呈阳性物品溯源等情况,及时提出产地预警信息和禁止或限制销售相关地区物品的意见。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其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强化监督指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的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对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储运、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政策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等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履行索证索票、采购报检制度。对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等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走私进口非冷链物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