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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标有内容:河鲜,船丁子58元/斤,河鲤鱼42元/斤,河草鱼42元/斤,河鲫鱼42元/斤,河白鲢38元/斤等。执法人员遂要求该餐饮单位提供购销凭据,在该餐饮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购进票据中发现有购入“河鱼”、“鲤鱼”、“土凤”等字样,销售凭据中发现有“船丁子”、“河白鲢”、“河花鲢”等字样。该局决定对该餐饮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餐饮单位为提高鱼类菜品利润,诱导顾客消费,以低廉价格的“生态鱼”冒充“河鱼”,高价出售给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2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春雷行动2021”“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为抓手,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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