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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纳溪区某医疗机构在收取病房房费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纳溪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该医疗机构对住进该院的詹某某等共301例病人,收取病房房费3080天/次,共计收取费用184800元 ,收取的费用超过了泸州市发改委和泸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每位病人多收取病房房费每人每天10元的费用,共计30800元。 2020年12月24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代理人、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该医疗机构多收取未参与医保报帐的病房房费金额,共计17450元。多收取参与医保报帐的病房房费,共计10012.5元,在医保基金多报销3337.5元。 2021年1月8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医疗机构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该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依法退缴了医保基金,并在其住所地张贴公布了退款通知。 该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没款32462.50元。 供稿:纳溪区市场监管局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