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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泸州市纳溪区一门市“小猪佩奇”字样的店招引起了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注意。经核实确认,“小猪佩奇”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在中国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06日。一般为大型连锁店才能获得商标使用授权。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店为杨某个体经营的一家小型餐饮店,为了吸引眼球,杨某将“小猪佩奇”字样用于店面招牌和价目表等店内装饰上。
杨某在未经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小猪佩奇”用于店招和价目表上,是商标法意义上的突出使用行为,涉嫌商标侵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延伸阅读:《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为《PeppaPig》,是由英国人阿斯特利(Astley)、贝克(Baker)、戴维斯(Davis)创作、导演和制作的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也是历年来最具潜力的学前儿童品牌。故事围绕小猪佩奇与家人的愉快经历,幽默而有趣,藉此宣扬传统家庭观念与友情,鼓励小朋友们体验生活。2015年6月《小猪佩奇》正式进军中国,在央视、优酷和爱奇艺等平台获得一年超过百亿次的播放量,使用“小猪佩奇”商标的商品也因此受到消费者青睐。 现实中,有的经营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许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无知,不知道这样做是侵权行为,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付出代价。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要多学习法律法规,多掌握国家政策,多了解经营方面的资讯,尽量避免因懵懂无知而触犯法律,否则交出的“学费”可能有点高昂,划不来,犯不着。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