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近日妥善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费投诉举报。 7月8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尹先生投诉称其孙子系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在乐至县某通讯器材经营单位购买了两部智能手机,合计价值2198元,尹先生发现后要求商家办理退货退款,商家以未强制消费为由拒绝。 接到投诉举报后,乐至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表明,尹先生的孙子系未成年人,其于7月5日用零花钱在乐至县某通讯器材经营单位购买了两部智能手机,总价值2198元。双方对退货退款存在较大分歧:尹先生认为其孙子系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对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做出合理判断,商家不应将此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应当办理退货退款;该通讯器材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认为,在尹先生孙子购买手机之前该单位销售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手机系明码标价销售,不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和欺骗消费者行为,因手机包装拆封影响二次销售,并且尹先生存在对其孙子监护不到位的问题,故予以拒绝。 在详细调查了解后,乐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本案例进行了研判:在本案例中,尹先生的孙子购买手机时难以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准确判断,其购买行为与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其要承担购买的民事责任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才算有效,商家在交易前应先判断消费者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可能导致交易无效,同时尹先生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应为孩子购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商家必要的手机折旧费等。 7月9日,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并通报了案例调查结果和认定事实。最终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尹先生退还其孙子购买的两部手机,该通讯器材经营店退还投诉人尹先生手机款18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下一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将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消费者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持续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唐玉红)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