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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陵区鑫盛农贸市场一摊位某姓氏经营的南充市嘉陵区某姓氏豆芽摊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2021年11月3日,该两种样品经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所检测后,作出的编号为:NO:NZSPJ2021-0759的绿豆芽及编号为:NO:NZSPJ2021-0758的黄豆芽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都均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因子一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当日送达报告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剩余的豆芽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已经全部售出。 2021年11月5日,经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取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二)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二)食品小作坊未对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的;(三)食品小作坊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检验次数少于一次的。”的规定。日前,该局决定责令该摊主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姚明明 刘鹏)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