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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消委会接到彭女士投诉:其在沙湾区某餐厅用餐后结账时发现其中所点回锅肉,菜单价格为38元,餐厅实际上按照58元收费,故提出疑问。服务人员告知,餐厅老板说此份菜,菜单价格是错的,必须按照服务人员手写价格付费,(餐厅人员点餐之前从未告知此餐厅收费是不按价目单收费)。故最后实际付费222元(其实应为202元),餐厅开具消费发票!此餐厅给客人的结账单与实际菜单不符合,从未主动告知,涉嫌在此餐厅遭遇消费欺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沙湾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餐厅负责人,了解情况,该餐厅负责人承认确有其事,并表示愿意退消费者差价20元。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消费者到场调解此事,消费者认为该餐厅属于消费欺诈,要求行政处罚,不接受调解。因此,区消委会将此案源移交至区综合执法局,案件现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 此案例中,该餐厅标注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20元。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中的价格与实际不符,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500元。但因消费者不接受调解,要求行政处罚,故沙湾区消委会将该案源移交至沙湾区综合执法局办理。(章蕾) (本站编辑丨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