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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理当退款

时间:2022-03-11     作者:市监观察【原创】   阅读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办理简介】

2021年9月17日,消费者刘女士花费238元购买成都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众号平台的消费券,因该消费券使用的人数过多,无法使用,且已经过期,遂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商家表示退款需收取20%手续费。刘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退款无果,遂投诉至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区消费者协会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该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刘女士和商家。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为刘女士全额退款,刘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遭遇商家不能正常提供预约消费服务的情况,申请退费时仍被收取20%的手续费,由此看出,该商家退费规则存在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本案中的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让消费者满意的服务或者全额退还消费者预付的238元。

(本站编辑徐强)

转载需注明来源:市监观察(www.scscjg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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