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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超3% 开发商判还双倍相应购房款

时间:2008-03-1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质量报》   阅读

本报讯(曾祥素)因所购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房主金先生终审获得双倍赔偿相应购房款37万余元。  2003年12月,金先生与北京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华隆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辰光嘉园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总价款1340148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价款,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  由于金先生一直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况下,金先生了解到自己购买的住房因面积减少35.64平方米而无法交付。为此,金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  经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所测量,金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缩水面积达15%。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与华隆昌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向金先生交付建筑面积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但是,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经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按上述规定,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还金先生房价款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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