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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披露房地产合同和广告十大违法行为

时间:2008-03-1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

福州市工商局日前披露了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合同和广告等方面普遍存在的十大违法行为。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吴汉英说,这十大违法手段也是市民投诉最多的问题。  一、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免除应当由房地产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如将施工中遇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部门通知停水停电等其他非房地产商原因而影响交房等视为“不可抗力”。  二、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每天赔偿20元,而购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则要赔偿保管费50元。  三、房地产商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时,不以国家法定部门认证为依据,擅自制定验收标准,如规定只要经设计部门和监理部门验收就可以了。  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出卖方:会所、活动室、外墙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部分”。  五、不把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如规定“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看到的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  六、房子位置与中心城区的距离以所需时间来表示。如利用“距离福州东街口只需十分钟”等模糊说法。  七、虚构房子升值空间和业主投资回报。如承诺“100%增值”“出租回报率50%”等。  八、广告中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虚假宣传,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如独享某某公园等。  九、价格表示不清楚。如每平方米8000元起,且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十、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如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  吴汉英说,从查处的情况看,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合同、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很普遍。很多房地产商利用商品房交易的强势地位,强迫购房者签订有利于开发商、不利于购房者的不平等格式合同,购房者一旦有异议,开发商就以拒绝将合同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相要挟。(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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