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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锣首度公布送检机构 16吨污染肉销毁方式未定

时间:2013-05-2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证券日报   阅读

  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启动追究金锣管理层责任的程序,让其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夏 芳

  “金锣集团已经跟我们汇报了,决定销毁这16.175吨肉,这么多肉销毁了有点可惜,但是企业不想‘闹心’了,所以决定销毁,具体形式目前还没有定下来。” 德州市临邑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金山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承认检测机构为

  中国检验检疫研究所

  从发生氨气泄漏至今,近两个月的时间,金锣集团对于氨气泄漏车间的16.175吨是否受“污染”,最终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准确的答案,而是选择将16.175吨肉进行销毁处理。

  5月19日,金锣集团首次对外发布声明称,公司将氨气车间猪肉寻求山东省和国家相关权威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经过多方一个多月的努力,但短期内仍无法形成最终检测报告,原因是我国没有检测氨气对食品影响的国家标准,因此选择对所有产品做无害化销毁处理。

  但是对于声明中的检测机构,金锣集团没有给出明确的名称,金锣集团有没有进行检测“污染”肉被消费者提出质疑。

  5月20日,受金锣集团授权的金锣公关公司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承认,金锣集团找的检测机构就是中国检验检疫研究所。

  本报记者致电中国检验检疫研究所查询是如何给金锣集团送检的“污染”肉进行检测的?为何没有检测报告?

  而中国检疫检验研究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他们与客户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不能告诉记者是哪家企业送检的,也不能告诉检测结果,并要记者找企业问情况,让企业授权查阅。

  “检测机构是中国检疫检验研究所,这个政府(德州临邑县县委宣传部)以前已经说了”上述金锣集团的公关公司人员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一家检测机构既然同意帮助企业检测,为何没有最终形成一份检测报告给企业?

  “企业找了很多机构检测,他们都无法检测氨气泄漏对食品造成污染,因此,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中国检验检疫研究所,请他们帮忙检测,因为没有国家标准,所以没法出具检测报告。”一位不愿具名的接近金锣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另外,金锣集团对于记者提到的要检测机构的联系方式自己查询的要求也拒绝提供,“现在媒体关注度很大,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他们不愿意对外表态。”上述金锣集团公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有检测氨气泄漏对食品造成污染的检测机构,金锣也愿意去配合检测,公司也希望能有一个检测结果。”

  不过,业内人士对于上述金锣的答复表示出不同的看法,中国检疫检验研究所已经取样拿走金锣集团的肉品,并表示检测,该机构就应该给企业一个检测报告。

  大众食品生产销售金锣食品

  在很多人眼里,金锣集团是一家上市公司,企业做的很大很好。但是,查阅金锣集团的官网和国内外上市公司名单,根本找不到金锣集团或者是新程金锣集团的名称。金锣集团到底有没有上市?其背后又是一个怎样的利益链条呢?

  查阅新加坡上市的内地公司大众食品的招股说明书,这家2001年3月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与金锣集团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资料显示,大众食品的经营范围内写着,该集团通过在中国的经销商分销网络、销售队伍、销售门市和专卖店,主要从事金锣牌肉制品的生产及销售。是中国保鲜肉、冻肉及肉制品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大众食品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大众食品100%控股loampit,而loampit100%控股临沂新程金锣。Maleque Limited占大众70%股份,周连奎和周连良占股Maleque Limited25%和10%。而周连奎是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众食品控股集团总裁。

  资料显示,大众食品是Loampit的控股公司,Loampit是一家于1994年4月26日注册在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oampit在1994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临沂新程肉制品有限公司,在2000年4月8日公司改名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商标“金锣”,而大众食品的子公司分别在山东临沂、内蒙古通辽、湖南湘潭和四川眉山等地。

  从上述关系网中可以看出,大众食品与金锣集团的关系,那么,在金锣集团德州分厂发生氨气泄漏导致40多人中毒和16.175吨“污染”肉要被销毁等事件后,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作为上市公司的大众食品是否应该将金锣集团这次事故和影响对外公告呢?这次金锣氮气泄漏事件是否影响到上市公司的销售业务呢?

  一位证券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大众食品将境内资产(金锣集团)装到上市公司了,集团出事故,上市公司有义务对事件的影响对外公告。如果出事公司的资产不在上市公司内,上市公司可以不公告。

  而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则对本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法律主体来讲,其是独立承担责任的,当子公司发生事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作为股东,可以启 动追究子公司管理层的程序,让管理层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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