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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视力眼贴再陷虚假宣传风波 屡次被查不改

时间:2013-03-24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新金融观察报   阅读

  售价上百元的好视力眼贴,在专家的分析中,其功效和成本却类似超市里普通售卖的湿纸巾。然而,在其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却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了“使用眼贴可以治疗白内障、青光眼”的误导。直到今天,好视力眼贴涉嫌虚假宣传一事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夸大功效

  广告中善打“父母亲情牌”的产品常常能在很长时间中得到消费者的信赖,好视力眼贴就是这样一款产品。

  特别是好视力眼贴在2003年12月就被中国射击队指定为专用护眼产品,此后公司长期和射击类团队或赛事进行合作或赞助,并且就此作为整体宣传形象的一部分。

  然而,最近,“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在南海网指出:好视力眼贴涉嫌虚假宣传,其效果和成本都类似普通的湿纸巾。

  此语一出,则得到了诸多消费者的关注和支持,并有网友针对好视力眼贴的虚假宣传在网上成立了“全国微博维权团”。目前维权团成员正在搜集证据,并准备集体诉讼。

  维权团发起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特约策划人徐浩然对新金融记者表示,现在集体维权团队已经有10个人,报名的人越来越多,有律师加入。

  据徐浩然表示,维权的消费者内心是非常愤怒的,他们大多因为好视力眼贴在广告宣传中的夸大产品功效而购买产品,在花了上百上千元后,才知道产品并没有宣传中所说的巨大功效,有受骗之感,希望好视力给一个合理公道的说法。

  在好视力眼贴的包装上,其适用范围仅标有“对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的字样,然而,在实体店内的宣传牌上,却称适用于白内障、青光眼等人群。

  一直在关注好视力眼贴一事的南海网新闻中心总助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南海网同王海一起暗访了好视力眼贴专卖店,并在店中发现了虚假宣传材料。

  与此同时,店内工作人员在推销这款产品时,也声称产品加了中药,且对青光眼、白内障等有治疗效果。

  “其实店面的虚假宣传只是一部分。”王海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好视力眼贴的虚假宣传是遍布全国的,门店先不说,各地广播所播放的广告其实也是有问题的。”

  针对好视力眼贴的真实功效,海南省眼科医院眼科学教授、副院长邢健强表示,以植物提取液为主要成分的好视力眼贴,可能对缓解眼部疲劳、改善眼睛血液有一定的帮助,但对治疗眼疾无作用。

  而针对眼贴类产品是否可以直接治疗青光眼、白内障等疾病,邢健强表示,药物进入眼内,要通过一个防水屏障和视网膜屏障组织的过滤与阻拦,并且,外面还隔着眼睑皮肤,更不用说渗透。一些眼疾的治疗,可以借助一定的医疗技术将药物注入人们的眼睛内,但是单纯的眼贴对治疗眼疾没有作用。以白内障这种眼疾来说,治疗它有专门的药物,但是目前的治疗只是对白内障的病程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不能阻止白内障的发生和发展。青光眼这种疾病,主要问题在于防水过滤的组织,要治疗,要解决的问题是怎么把眼压降下来。贴东西到眼睛上没有作用。

  “由于好视力眼贴的夸大宣传,会让许多消费者产生好视力眼贴可以医治眼病的错觉,因此有可能会耽误正规的治疗。”王海对新金融记者说。

  消费者对眼贴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这一点在医疗问答网站上就可以看出。以“好大夫在线”网站为例,以“眼贴”为关键词搜索,就会发现许多病人以类似“眼贴能治好白内障吗”等问题进行询问,当然,专业医师所给出的答案均是否定的。

  而在微博上,也有网友反映,曾听说有患者因为过度相信眼贴产品而导致耽误治疗,最终失明。

  “问题是这么假的广告还总有人信,经常有人问我,知不知道有某某神奇疗法,不用开刀、贴一贴就能迅速治好近视、老花眼、白内障的产品,我说果真这么好怎么没得诺贝尔奖呢?”北京和睦家医院眼科主任奚瑾在微博上如是说。

  ■二类医疗器械之疑

  除了功效方面的问题,王海对好视力眼贴的成本也给出了简单的分析。

  单从物料方面来说,王海介绍,好视力眼贴由植物提取液和无纺布构成,巧合的是,超市里日常售卖的普通湿纸巾也是由植物提取液和无纺布构成,湿纸巾里的植物提取液也常会包含薄荷等成分,而好视力眼贴则是加入了更多种类、更多量植物提取液的湿纸巾。

  好视力眼贴普通包装为18贴一盒,售价100元以上(不同款产品售价有差异),湿纸巾包装为10张一盒,普通市价在3-5元之间。

  “无纺布本身是没有任何疗效的。”王海提出,但即使这样,好视力眼贴却很蹊跷地作为河南省药监局批准的二类医疗器械出现。

  所谓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日常接触的如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含药医疗器械作为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申请该类产品注册的企业,应该提供该类产品含药及不含药的疗效对比报告,且所含药品应取得该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也就是说,作为只持有二类医疗器械的好视力,是禁止在产品中加注任何药品的。

  在此就出现了矛盾之处,既然产品被禁止加注任何药品,无纺布本身又没有治疗作用,其功效也就更无从提起。但当新金融记者向好视力眼贴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时,并没得到直接的答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贴敷类医疗器械注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其所审批的贴敷类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将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审批、是否存在高类低批、已批准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等注册信息是否存在夸大、断言功效以及容易造成与药品名称混淆等情况,开展注册专项检查工作。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将组织督察组进行督察,并对专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自2004年4月以来,为明确贴敷类产品的管理类别,规范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国家药监局相继印发了《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519号)、《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7〕282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和相关产品分类界定文件,对贴敷类产品的属性和分类作出规定。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含有化学成分、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的贴敷类产品,无论药典是否收载,或者是否属于药食同源,如所添加成分发挥药理作用的,不能按照医疗器械审批;对于仅含有磁性或发热材料等物质,不含其他添加成分,但具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相关疾病作用的贴敷类产品,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在此基础上,王海表示,好视力眼贴的生产批文也是值得质疑的。

  “如果商家已经遭遇两次行政处罚,但依然继续做虚假广告或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现在好视力眼贴已经构成了虚假广告罪。”王海表示。

  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现在的诉求就是,要求撤销好视力眼贴医疗器械的批号。”王海如是说。

  ■屡次被查处

  针对上述问题,好视力眼贴品牌部门相关负责人孙晓平对新金融记者回应称:“针对有媒体质疑好视力海南地区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宣传的情况,我们也非常重视,正在抓紧时间核实。一旦核实完毕,情况属实,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就我公司而言,在日常宣传中,公司自主发布的广告一贯要求:严格遵守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标准,只阐述对因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任何形式的超范围宣传都是我公司明令禁止的,所以对于存在违规宣传的市场,绝不姑息。”

  然而,好视力眼贴在此前却有过多次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查处的经历。

  自2006年至今,好视力眼贴曾先后被云南、广西、浙江、福建等地的工商、药监等部门查处过。

  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在此次公告汇总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0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其中就包括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

  来自国家药监局的信息显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其适用范围为“对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但广告宣称“使用3-5分钟,眼贴活性物质透皮进入眼部,扩张毛细血管;使用5-10分钟,开始清除毛细血管内堆积的垃圾,促进新陈代谢;使用15分钟后,放松眼部神经,消除炎症,修复受损组织,加速新陈代谢。您有白内障、青光眼、飞蚊症、玻璃体混浊、老花眼、视神经萎缩、黄斑变性吗?不妨来试试好视力眼贴吧”等。

  国家药监局认为,该产品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尽管全国多个省份的药监、工商部门针对好视力眼贴虚假宣传的查处已经持续了多年,但其违规宣传行为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王海认为,这与惩罚力度有很大关系。

  “一般处罚都不会超过1万元的,”王海说,“所以不会起到太大作用。”

  另外,王海也指出,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社会监督,比如完善揭露虚假广告消费者的奖励机制等。

  除此之外,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厚的利润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相关数据显示,在中国,有接近4亿近视患者、940万青光眼患者和400万因白内障致盲的患者,这构成了巨大的眼部健康保健市场。

  目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好视力眼贴违法广告文件移送海南省工商局调查。副调研员苏文杨表示:“根据初步调查,好视力眼贴确实存在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扩大疗效等违法宣传,目前我们已经依据我们的工作职能责令相关部门停止该违法广告的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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