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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峰龟苓膏多款产品虚假宣传

时间:2012-08-06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阅读

近日,江西南昌市消费者向记者投诉,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国规模最大的仙草加工基地——广西宇峰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产品龟苓膏的配料任意标示,多款产品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

  2012年7月31日,记者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事项,致函广西宇峰保健品有限公司,但直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始终未就此事向记者口头或书面回复。

  产品配料任意标示

  记者在江西南昌市北京东路的城东百货大楼和南京东路的天虹商场等多家超市内看到广西宇峰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净含量为200克的薄荷味龟苓膏圆形的塑料罐体内不仅有龟苓膏,而且还附有一小袋调味料。龟苓膏的外包装上标示调味料的配料为:果葡萄浆、水、食用香料、山梨酸钾,但调味料的外包装上标示的其配料却为蜂蜜、薄荷提取物、糖浆。

  记者询问超市的销售人员,宇峰牌龟苓膏的调味料到底是由哪几种配料加工而成?销售人员看了该产品后沉默了许久,最后还是建议记者直接询问生产厂家。

  产品上未标示QS标志及编号

  宇峰牌龟苓膏与调味料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食品,应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记者观察到,宇峰牌龟苓膏的标签上有QS标志及编号,以及产品执行标准,产品配料等内容。宇峰牌龟苓膏薄荷味、香橙味的调味料的外包装上,既未标示QS标志及编号,也未标示产品执行标准。

  多款产品虚假宣传

  记者还注意到,宇峰牌薄荷味、香橙味、原味龟苓膏的外包装上均标有“草本精华、清火诱人”字样。作为普通食品的龟苓膏,其标签上标示的“清火”二字却又分明在表述该产品的医用价值,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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