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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理赔条款弃新从旧 涉嫌欺诈客户成被告时间:2013-06-08 中新网盐城6月7日电 (谷华)江苏大丰的唐先生在装潢作业时不小心扭伤致腰椎间盘突出症,花费数万元治疗后,他多次带着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申请理赔医疗费,对方却以“责任免除”的旧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事实上,新条款已无这一限制,为此,唐先生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盐城支公司告上法庭。7日,该案在江苏盐城市亭湖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今年39岁的唐先生在大丰开一家装潢公司,2004年经做平安人寿业务的朋友劝说,买了一份主险为平安鸿盛终身寿险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号码P104100003189332)。2009年6月起至今,每年又购买了几份平安附加险,其中之一是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简称“健享人生B”)。 2011年11月份,唐先生在一次装潢工程中不小心将腰扭伤,后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花费1万多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近2000元。唐先生找到平安人寿保险,希望保险公司支付他个人承担部分。平安保险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责任免除项,不予理赔。2012年,唐先生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加重,又花费了5万元多元治疗费,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18000多元。保险公司依旧不予理赔。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唐先生,保险公司所说的责任免除规定,是2009年9月以前的老规定,从2009年9月以后直到现在的新条款已经没有这个限制了。随后唐先生将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盐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在6月7日的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就新旧条款进行争辩。唐先生认为,平安人寿保险于2009年9月份起已启用新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并送保监会备案,这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停用原条款。2010年以后向平安人寿购买该附加保险时,对方应该告知新条款并适用新条款,而不应该适用旧条款,但平安人寿保险一直未告知自己,存在欺诈客户的嫌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是国家机关机构,保险条款也不是司法条款,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任进勇律师认为,唐先生从2009年6月起至今,每年都购买健康享人身B保险,该保险是一年期短期附加险,只对当年有效。客户购买该附加保险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并向客户提供当年有效的保险条款,所以唐先生于2010年以后向平安人寿购买该附加保险时,平安人寿应该提供并适用新条款而不应该适用旧条款,但平安人寿一直没有提供新条款,这说明保险公司涉嫌欺诈客户。 当天的庭审中,法院并未给出判决结果,案件仍需进一步审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