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媛 记者游 婕)在美容师的推荐下,花数万余元先后办理了美容院的5张美容卡,不料因美容师调离而无法消费。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欺诈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其加倍赔偿。1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美容院被判令加倍赔偿消费者。 2007年12月14日,消费者赵女士到北京柔婷诗婷美容院做美容体验时,购买了2000元的A卡和7800元的B卡。同年12月19日,经该美容院美容师推荐,赵女士再次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C卡。今年1月和3月,经美容院工作人员推荐,赵女士又分别购买了3万元的D卡和6800元的E卡,美容院向赵女士出具了《D卡服务协议》及D卡卡片。 今年6月19日,赵女士到美容院做美容时,得知之前为她提供美容服务的几名美容师已经调至其他店工作,工作人员以赵女士手中的美容卡已作废为由,拒绝为她继续提供美容服务,并拒绝承认赵女士所缴纳的部分费用。后赵女士了解,美容院提供的《D卡服务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该分公司公章已作废。赵女士认为美容院的行为构成了欺诈。9月3日,赵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返还其承认的自己购买A、B、C、D卡的费用共计2.96万元,并赔偿2.96万元。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已经将购买A、B、C、D卡的费用共计2.96万元交付给美容院,而美容院未按照约定为赵女士提供美容服务。赵女士否认曾持所购美容卡进行过美容消费,美容院也没有提供赵女士美容消费的记录。法院对赵女士要求美容院全额退还上述美容卡预付款2.9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美容院在《D卡服务协议》上加盖其他公司的公章,而且该协议书内容和美容院所提供的其他美容服务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所以法院认定美容院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赵女士要求美容院赔偿2.96万元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