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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法院私自解封房产 原告8年未得分文

时间:2009-02-26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阅读

  ◎ 本刊记者 王黎明 辛国奇   “这房地产商也太缺德了,太无视法律了。”近日,有读者向本刊反映,他们在2003年先后购买了广西金秋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在南宁开发的名为“雅典卫城”的商品房,但交了房款后,到期房产商也没有交房给业主。   当业主们集体赶到金秋公司讨说法后方才得知,由于合作违约,中外合资企业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华公司)早已将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2005年1月,法院将金秋公司开发的“雅典卫城”全部住宅查封。但令业主不解的是,金秋公司却顺利将被查封的住宅继续出卖给不知情的业主,法院方面也坐视不管。《中国质量万里行》随即派出记者前往南宁调查此事,挖出了更为惊人的内幕。   解封9个月后胜诉方才知情   记者来到了位于南宁市江南路3号的雅典卫城,发现整个施工工地只有一位保安在看守。记者表示过来想买一套房子,保安则说:“千万别买了,这楼盘的部分住宅被法院查封了,而且还欠着施工方的款,根本交不了房,差不多每天都有交过钱的业主来闹事,我都不想在这干了!”   记者在施工工地旁看到了挂有“广西金秋房地产公司”牌子的一排平房,记者欲进去采访,但发现里面没有任何工作人员。   为何好好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然后又能卖出去呢?此事还得从11年前谈起。   记者通过层层调查了解到,1995年,金秋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惠华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南宁市友爱南路43号商住综合楼,由金秋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惠华公司负责提供该项目的全部资金并支付相关费用。   但此后,金秋公司屡屡违约,根本没有交付相关房产和手续。1997年12月,惠华公司一纸诉状,将金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秋公司按期交房、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一场艰难的诉讼从此拉开帷幕。   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惠华公司胜诉。2003年12月21日,广西高级法院作出了(2003)桂民一终字第132号终审判决。历经6年时间,惠华公司终于赢得了这场艰难的诉讼,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然而,胜诉的惠华公司却遇到了罕见的执行难事件。   据惠华公司称,从1998年广西高级法院作出(1998)桂民监字第112号终审判决、惠华公司申请执行之日起计算,该判决至今已执行了将近8年之久,但一直没有任何执行的迹象,其上千万元的债权至今没有真正得到一分一厘的清偿。   万般无奈下,惠华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金秋公司的资产。   据了解,南宁中院于2005年1月12日查封了金秋公司的“雅典卫城”所有房产。但仅仅过了13天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解除了对“雅典卫城”62套房产的查封。   记者在涉及解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看到,申请执行人一栏上写着“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解封理由也未明确标明,只是写着“根据本案执行情况”。而据惠华公司讲,他们根本没有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短短13天时间,案件执行也根本没有任何进展。   2005年6月15日,南宁市中院再次解除了“雅典卫城”31套房产的查封,理由也是短短一句:“执行案件需要”。   2005年10月,距第一次解封9个月之后,惠华公司通过在南宁市房管局查询房产档案才得知了法院如此的解封事件。   对此,惠华公司董事长助理陆善和气愤地表示,南宁市中院以惠华公司的名义解除上述93套房产查封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对解封房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控制变卖款项的去向,而是由金秋公司自行变卖,自行处分变卖款项,被执行人变卖了查封财产,执行法官却不加以制止,事实上是给债务人提供了一个逃避债务的机会。“以法律名义申请的查封财产的法律文书,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经惠华公司调查,金秋公司在“雅典卫城”被查封的情况下,先后售出约117套房产,其中94套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据惠华公司统计,金秋公司已出售了被查封的房产15775平方米,非法出售房产价值已达4000多万元。距第一次解封9个月之后,2005年10月25日,惠华公司不得不在当地媒体上发表声明,表明“雅典卫城”的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本公司向法院申请依法查封的,未经本公司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买卖。   出现上述情况后,惠华公司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中院提出抗议,并要求南宁市中院对惠华公司已申请查封的房产进行保护,但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据介绍,从2003年11月10日至2006年5月27日,惠华公司总经理杜永盛分别给广西人大和南宁市等相关部门递交了大量的报告,请求督促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加快执行,但均无结果。   “我们很看好南宁的地理位置和发展前景,但自我们从1995年第一批资金380万元投向南宁后,合作方一直处于违约状态,即便我们赢了官司,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这么多意想不到的事,这已让我们失去了很多投资机会。司法环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软环境,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扩大招商引资的同时,能够对投资环境进行大力保护和改善。”中外合资企业惠华公司总经理杜永盛伤感地对记者说。   法院法官:说过“如果再卖就拘留”   2006年6月20日下午,惠华公司的职工代表找到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邱小华,咨询案子的执行情况。   邱小华说,解除金秋公司93套房子的查封,是经过债权人会议协商同意的。他们这里有会议记录,所有债权人代表都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金秋公司应付惠华公司违约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数额,惠华公司和法院计算协商了好多次,至今还没有确定下来,所以没办法执行。   对于邱小华的解释,惠华公司负责人表示,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是在有意帮助被申请执行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南宁市中院是先已造成了93套房产解封的事实,方才于2005年11月开会讨论的。而且惠华公司根本没有同意解除房产的查封,他们根本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金秋公司应付惠华公司违约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数额,应由法院执行局根据生效判决书和法律规定计算,这是法院的义务。金秋公司应该赔多少钱,不是由惠华公司来计算和决定的。   7月18日,南宁市中院副局长李寿林表示,对于金秋公司将查封房产继续销售,曾经批评过他们,如果金秋公司真的将查封房产变卖,不仅是罚款的问题,就要采取拘留的措施了。他们对此事也下了决心,曾明确对金秋公司说过:“如果你再卖就拘留你!”他们也要求购买房子的人前来举报,曾经有人举报但没有证据。   而据惠华公司董事长助理陆善和表示,其实邱小华早已知道金秋公司将24套查封房产变卖,并且私下还给他说过。在法院的一次协调会上,金秋公司的负责人也明确说出法院查封的117套房子已全部售出。   记者于7月19日来到南宁市中院欲采访执行局局长李秋,一工作人员表示李秋开会去了。记者随即找到执行法官邱小华,记者表明来意后,邱小华对记者所提问题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若李秋局长回来可以与记者联系,但直到7月21日,记者仍未得到任何答复。   记者21日电话联系了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秋,他表示正在接待客人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来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新闻处相关人员表示将会把材料递交给有关领导,并表示已开始与南宁市中院协调此事。但截止记者发稿前,广西高院和南宁市中院仍没有给记者任何答复。   业内专家:南宁中院涉嫌   违反最高院相关规定   国内颇有名气的房地产业打假人、“老孙打假·房产维权”网站(www.laosundajia.com)站长孙安民表示,南宁市中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单方面地解封了被查封的房产,使这批价值高达4000余万元的房产在没有进行评估、拍卖、监控的情况下任由被执行人随意销售,销售房产所得资金流向不明,这种做法使申请执行人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南宁市中院的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费解。按照 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宁市中院的做法涉嫌违反其中的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同时,孙安民还表示,按照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已经被法院查封、抵押和已经卖出去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购房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退回房款、计算利息和损失,如果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按不超过已交房款的2倍向侵权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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