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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LV侵犯知名商标 被告夫妇及公司被判赔偿50万

时间:2009-07-24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新闻网   阅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销售假冒LV箱包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做出一审公开宣判:判令在本市陕西南路等门面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人民币五十万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知名奢侈品“LV”、“ LOUIS VUIT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居住于上海静安区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2008年4月10日,著名歌星席琳·迪翁等慕名在被告的售假地点购买了多件假冒产品。法国 LV请求法院判令林氏夫妇及所经营的贸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数次对被告仲雯公司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了查处,查扣和没收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等商品2000余件,并出具了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08年8月,被告夫妇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200余件。徐汇法院于2008年12月判决被告林氏夫妇和其经营的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司被判处罚金五万元,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罚金三万元。   法院在今天的判决中认定,被告夫妇和其经营的贸易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由于本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一百万元赔偿金,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五十万元的上限,因原告目前尚无确实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利的数额已明显超出了五十万元的赔偿上限,因此法院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大小等因素,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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