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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美容皮肤受损状告美容会所

时间:2009-08-25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大江网—新法制报   阅读

  美容出现过敏症   许静(化名)每当从镜子里看到自己脸上的色斑,就会勾起她伤感的记忆。   在会昌县城上班的许静虽然年近四十,但她却拥有姣好的面容,非常显年轻。可2007年底的一次美容,却让她再也开心不起来。   2006年3月起,许静在会昌县“姝怡美容会所”接受了两年的补水保养,感觉还挺好。2007年8月5日,在会所老板钟靓(化名)推荐下,她购买了一盒名为E990C“春天的故事”(简称“春天的故事”)的化妆品。该产品由珠海安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安和公司)生产,系套合包装,一盒共有7个品种。   从2007年12月9日至2008年3月10日,钟靓先后4次使用“春天的故事”为许静做美容护肤。   2008年3月23日,钟靓继续使用“春天的故事”为许静面部等处做美容护肤。但当晚,许静却感觉脸、颈等部位有紧绷、灼伤感。次日,许静感觉脸部、颈部的疼痛状不仅没有减轻,反而伴有发烫、红肿等症状。3月25日,她的脸部出现了发烫、红肿等过敏症状。   许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次日赶到赣州两家医院诊治,诊断结果都是: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医生说,这种伤害只有靠美容修复,医学上没更好的办法。   看着昔日姣好的面容,如今已是大变样,许静欲哭无泪。为早日恢复昔日白皙的面容,许静来到会昌另一家美容店花3万余元进行脸部皮肤修复。此外,为给自己脸部补充营养,她还自购排毒养颜胶囊等药品,但效果不佳。   2008年5月,许静一纸诉状将珠海安和公司和姝怡美容会所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总计93929元。   没证据证明护理不科学不规范   庭审中,许静诉称,她在钟靓店里购买“春天的故事”并接受其皮肤护理服务,但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且未作出说明,导致她的脸部严重受损……珠海安和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并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安全事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钟靓的代理律师反驳:许静的损害与钟靓的护理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对许静的损害承担责任。为此,他拿出了一份检测报告称,许静购买的“春天的故事”经权威部门检验属合格产品。报告显示,“春天的故事”的7个品种中,有3个品种为合格产品(其余4个品种因开启使用未能检测)。   钟靓的代理律师称,2007年12月9日,钟靓第一次用“春天的故事”对许静的面部等部位进行护理前,对许静进行了皮肤适应性常规测试,并对化妆品的适应人群和风险做了提示。随后的4次护理,许静的脸部没出现异常情况,她本人也没对护理提出异议。   “因此,许静没证据证明,美容店的护理不科学、不规范。”钟靓的代理律师说,再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盒化妆品是否存在缺陷,销售者没有举证责任,更没有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该产品存在缺陷。”   珠海安和公司也不认同许静的诉请,其理由如出一辙。   美容会所承担4万余元赔偿   会昌县法院审理认为:钟靓使用化妆品“春天的故事”为许静做脸部美容护肤后,许静的脸部出现大片浮肿性红斑、水泡等严重过敏症状,经诊断为化妆品皮炎。   从化妆品的使用到过敏症状的出现,在时间上虽有间隔,但钟靓不能举证证明许静脸部出现过敏情况是许静使用了其他化妆品或非化妆品原因所致。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推定许静的脸部伤害与钟靓的美容护肤服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许静接受钟靓的美容护肤服务后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钟靓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向许静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但许静擅自选择美容店作护肤修复,做法欠当。“春天的故事”经检测,7个品种中3个品种为合格产品,其余4个品种因开启使用未能检测,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法院无法认定。   依照有关规定,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关键所在,该举证责任应由许静承担。在本案中,由于许静未能证明“春天的故事”存在产品缺陷,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许静主张的护肤修复费用的赔偿,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处理。   2009年7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静支付的医药费1266.5元、脸部修复费用38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费用合计42240.5元,由钟靓承担。   一审宣判后,钟靓和珠海安和不服,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   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此案的判决在当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销售者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是否合格是个未知数,直接推定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民称,法官在原、被告双方都没证据,更没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的情况下,推断销售者在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法官将本该由原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被告,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并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一种灵活性表现。   法官判决的逻辑推理过程是:既然产品合格且具有安全性,那它就不会给人造成损害。现在出现过敏性皮炎,只能先推断服务过程中有瑕疵。接着就应由销售者举证自己在服务过程中没有瑕疵,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邹伟民提醒,合格的美容产品应有较高的安全性。如果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该产品仍会使相当一部分人产生过敏性皮炎,那就谈不上安全性,相关部门就应重新评定其合格性。同时要考虑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瑕疵,并考虑被服务者是否是过敏体质。此案的宣判,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来说,都有警醒意义。   “任何美容产品都是化学品,再合格再安全的产品都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总会有一定比例的人对该产品过敏,称过敏体质。”邹伟民说,而这种过敏体质形成的过敏性损害是人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按法律,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可免责。如果这个产品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认定,那产品的生产者就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产品的包装上或说明书中做醒目的提示。服务者更要与被服务者签订书面告知书,要让被服务者明白产品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有过敏体质的人不能使用该产品等。如果被服务者在已被告知的情况下接受美容而出现不良后果,应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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