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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食代消费要办卡 食客投诉霸王条款

时间:2011-10-2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南方都市报   阅读

  南都讯 见习记者 曾宪超 进店吃饭不能用现金得购买饭卡,100天后不可以退卡,而且退卡只退还押金,不退卡内余额,2年后须办新卡且卡内余额不能退还……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位于太古汇的大食代美食因为此种情况被食客投诉“霸王条款”。相关人员称这是先进的餐饮管理方式,有律师和消协负责人认为此举有损消费者权益。

  前几日记者前往大食代服务台提出办卡,被告知最低需付50元人民币,其中10元是押金。来自上海的食客崔小姐表示,之前在上海的大食代也是这样进行消费的,由于余额不能全部用完,所以总会充值继续消费,时间一长,去大食代吃东西就成了习惯。广州食客谢先生说,9月底太古汇开业没几天,他们全家人来此购物吃饭,没注意条款,经记者提醒他前往店堂细看条款内容后,说这是一种霸王条款,他会在近期退卡。

  针对这一情况,太古汇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太古汇正式开业后大食代就进驻了,这是一家新加坡投资的企业,经营管理注入了新马泰等地区的餐饮经验,在一些做法上依照国际惯例。刷卡消费方面,大食代是第一家采用IC卡无现金操作的餐饮机构,这样更加利于管理;从卫生和便捷方面考虑,取食的窗口严格来说不应收钱,因为钱很脏。

  大食代的《售卡须知》究竟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强迫消费呢?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分析,《售卡须知》在法律上打了个“擦边球”,但有变相强制消费、捆绑消费之嫌,构成不当得利。

  广州市消费者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大食代《售卡须知》确实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如果消费者已经买卡消费,要妥善保管好消费卡和消费收据或发票,以便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卡内余额。

  ■知多D

  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得有不合理规定

  陈姓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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