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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宜换包装“延长”保质期

时间:2010-03-16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新闻网-京华时报   阅读

  “丁家宜将化妆品旧货返回仓库,换成新保质期的包装,再发回到市场上出售。”近日,丁家宜的员工张华(化名)向本报举报,称丁家宜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马恒通货运中心对面开兴物流仓库中换包装。

  本报记者经过半个月的暗访调查,发现丁家宜部分产品换包装基本属实。经过工人手工换装,部分产品的批号变了,保质期也“延长”了4到6个月不等。

  举 报

  丁家宜旧货换新装

  张华称,自己是丁家宜的老员工。他透露:“丁家宜在通州区马驹桥镇金马恒通货运中心对面开兴物流有个仓库,属于丁家宜的一个物流配送中心。”

  “经销商将陈年的旧货,或难再销售的旧货运回仓库,我们换成较新保质期的包装,再发回给经销商销售。一般换包装的运费成本不高”。

  “每次都是上千箱地换,人手不够时就雇临时工”,张华称,他们行内称之为换包彩,也就是换彩色包装的简称。

  “丁家宜一般都和卖场签订过协议,保证进入卖场的货都是最新保质期,这也是换新包装很大的一个原因。此外,更换包装能降低成本。” 张华说。记者在其他两名丁家宜员工口中也得到了证实。

  暗 访

  记者应聘换包工人

  3月9日,记者来到通州区马驹桥的开兴仓库。仓库租赁中心负责人称,最里侧第九排的仓库均属于丁家宜。仓库共5个拉闸门,库房长约200米,宽约20米。每个库房中都堆有两米多高的箱装货物。

  3月11日,记者在网上搜索到丁家宜的招聘信息,称“我公司系丁家宜华北地区的物流配送中心,现因业务拓展,招聘工人若干名。”记者打电话过去,称自己住在马驹桥附近,想去仓库打工。一位姓田的仓库主管说,可以先来库房看看工作环境。

  下午1点,记者再次拨打田先生电话,称已赶来应聘。对方将记者领到库房中的一间小办公室内,他称:“我们现在的确在招临时工,有些货需要换包彩,换小包,换完一箱货给8毛钱。一些手快的一天能换100箱。但工作时间不长,也就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样子就能换完。到时候按箱统一结算工资。”记者称想试试,一名卢姓男子带领记者来到了29号库房,库房中间堆满了货物。“这里堆的货都是需要换包彩的吗?”

  “大部分是。”卢先生回答。

  “这些包装看起来都挺好的,为啥换?”

  “这是超市退回来的货,更换包装将里面贴有超市磁条的货挑出来,以后再发货就不会惹麻烦。”卢先生解释道,“年前我们也换过一次,这次需要换的货大概有几千箱,已经雇了两个临时工在换。”

  保质期数秒“长”半年

  记者在库房里侧看到,两名中年女工正在忙碌,她们在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台子,坐在里侧的女工身旁放着一个较旧的大纸箱,里面的货物包装无任何破损。一名女工将一个个旧包装盒拆掉,扔到身后一个巨大的编织袋中;外侧的女工旁放着一箱压扁的新包装盒,她手法娴熟地将压平的硬纸向中间一挤,扩成盒,仅用数秒钟就将拆掉包装的货物放入盒中,码放在新的大纸箱中。一箱24盒,每装满一箱后,便用透明胶将箱封口。

  两名女工称,她们是附近村子的村民,来丁家宜打点零工挣点钱贴补家用。“我们两人每天丝毫不歇地换,能换100箱,每箱8毛,一人能拿40块钱。”但她们称这活不好干。“库房中全是灰尘,半天下来就全是土。手和纸盒不断摩擦,换一个小时手就疼,必须戴手套。”一名女工戴手套后手依然疼,就用透明胶在手指上裹了几层。

  两名女工均表示,对于为何要换包装,这些货将销往何处,她们均不知情,“我们都是打散工的,不管这些”。

  在女工的指导下,记者开始学习换包彩。旧货品是防晒指数为22的清爽透白防晒霜,并送一瓶30克的丁家宜晒后修复冰霜啫喱,其保质期是2012年2月5日,生产批号是SM2050HB。新包装盒和旧包装盒完全一样,只是侧面印的保质期是2012年7月30日,其生产批号是SM73093M。其保质期相差约半年。

  半个小时后,记者称已经学会,要求卢先生提供新的包装盒自行包装。卢先生让记者搬来一箱新包装盒,内有几百个压扁码放整齐的盒子。

  “先打好几个大的纸箱盒子,一箱能放24盒产品,装满后封箱。”卢先生分给记者所换包装产品是清爽透白防晒超值装,除了赠送30克的丁家宜晒后修复冰霜啫喱外,还有一瓶50毫升的丁家宜止汗香体喷雾。包装盒上的保质期是2012年3月4日,其生产批号是UM3042HB。换这种包装更麻烦,需要将前两样产品抠出来,换新的塑料支架后装盒,将止汗香体喷雾单独放入一个箱子中,新换的盒子保质期及批号与女工们所换包装盒一致:保质期是2012年7月30日,生产批号是SM73093M。

  下午4点半,出于安全考虑,记者取证完毕后撤离库房。

  律师说法

  旧货换新装

  涉嫌欺诈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的陈柏苍律师称,我国对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包装标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

  “若是化妆品旧货返回仓库,换成新保质期的包装,即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陈柏苍指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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