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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霸王两款洗发液虚假宣传时间:2010-09-10 刚被广东省一官方组织认定为“中药世家”的霸王公司,昨日(9月9日)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局)通报了对其两款产品虚假宣传的查处情况。 一个多月前,《每日经济新闻》曾连续追踪报道霸王洗发水含致癌化学物质一事,并调查指出霸王系列洗发水涉嫌虚假宣传和批号问题。 霸王两产品虚假宣传受查处 昨日,国家食药监局通报中指出,“近日,根据媒体反映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国家食药监局发现霸王公司有关产品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经调查核实,涉嫌虚假宣传的正是该公司生产的 “霸王男士固发强根洗发液”和“霸王男士固发去屑洗发液”2款产品。 对此,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食药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也给出了虚假宣传的具体行为,上述2款产品在没有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坚固发根、韧发防落、专为男士油性头屑头痒及易掉发质研制”等字样,虚假宣传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这样做已经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随后,广东食药监局就霸王公司有关违规问题约见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警告,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包括改正现有成品及包装材料;要求该公司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中,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使用易与功能或疗效混淆的描述和术语,不得有扩大宣传。同时,广东食药监局已责成广州市局对霸王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消费者可获赔偿 而对于这些涉及虚假宣传的旧包装的产品会不会下架、今后要怎么处理等问题,记者致电霸王公司新闻发言人杨政书,他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2款产品文字表述是有不当的,有问题并且需要整改,我们也是按照要求整改。” 对于这一通报,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奚明强认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霸王(广州)有限公司2款产品虚假宣传查处情况》中认定的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属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认定的消费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以,根据国家食药监局认定霸王公司2款产品虚假宣传的事实,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自2010年9月9日以前购买的霸王公司生产的 “霸王男士固发强根洗发液”和“霸王男士固发去屑洗发液”2款产品的消费者,均可持发票和未经使用的产品,通过司法途径或直接向霸王公司主张退一赔一的权利。 奚明强同时建议,“霸王公司可以通过下架和主动召回该产品来获取主动。尽快、尽可能地挽回有形和无形的损失,通过积极有效的态度换取消费者的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