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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集团万千百货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时间:2011-01-05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大众证券报   阅读

  律师称如果属实应受到法律制裁

  昨天,《大众证券报》接到读者杨先生投诉电话,称在位于河西的万千百货买的爱敬克拉洗丝牌沐浴露居然是假冒伪劣产品。目前,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商品供货商做出相应处罚,商场已经将爱敬克拉洗丝牌沐浴露撤柜。但记者发现,万千百货出售的其他的进口的洗浴产品,同样存在批号与实际产品不符的情况。

  万千百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我一直相信名店是肯定不会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可是万千百货的做法却太让我失望了。”杨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25日左右,我在河西的万千百货买了8瓶韩国进口的爱敬克拉洗丝清爽型、丝滑型、修复型沐浴液,本来准备送给亲朋好友。可是回到家一查,发现自己手里的爱敬克拉洗丝沐浴液的卫生许可证批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批号不一样,两个根本就不是同一件商品,才知道自己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随后,杨先生就向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了自己在名店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一事的过程。

  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南京市卫生监督所针对投诉的回复函。回复函显示, 在接到投诉第二天,南京市卫生监督所派出了两名监督员前往万千百货进行检查。经查实,万千百货三楼洗化柜台现场未发现“爱敬克拉洗丝沐浴液(清爽型、丝滑型、修复型)”产品,但该公司三楼经理证实,商场曾经销售过该产品。产品的供货商南京蕴丰商贸有限公司无法出示爱敬克拉洗丝产品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通过登录国家卫生部网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见爱敬克拉洗丝沐浴液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记录。9月9日,南京卫生监督所对南京蕴丰商贸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因其出售爱敬克拉洗丝产品获得的392元被没收,同时还处以3倍,也就是1176元的罚款。

  又发现没批号的商品

  万千百货是我国著名的商业地产企业——万达集团旗下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自称将打造成为中国一流的连锁百货集团。12月27日,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的万千百货进行实地调查。

  记者在万千百货柜台没有发现杨先生所说的爱敬克拉洗丝这个牌子的产品。但商场服务总台的工作人员诉记者:“爱敬克拉洗丝以前确实销售过,但是现在已经撤柜了。”至于撤柜的原因,上述工作人员称自己并不知情。

  随后,随机买了其他三件产品,一件是英国进口品牌“乐蔓(AR MANICE)”旗下的柑橘舒爽除味温泉足浴盐,另外两件是韩国进口的品牌“迪肤适”旗下的果园系列甘菊丁香护手霜和葡萄柚酸奶面膜(水洗型)。回报社以后,记者分别打开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网站,对上述三件产品进行查询。

  结果显示,“乐蔓”这一品牌在两家网站上都没有任何记录,而记者从万千百货购买的乐蔓包装上却显示其卫生许可证号为“(2006)卫妆准字10-XK-0329”。记者又把“(2006)卫妆准字10-XK-0329”的批号输入网站进行查询,结果是没有任何记录。因为包装上显示,乐蔓的经销生产商是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是记者就打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结果显示,“卫妆准字10-XK-0329”是对乐蔓品牌旗下冰雪玫瑰焕白润肤水、润白日霜等5款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批号,但记者购买的乐蔓牌柑橘舒爽除味温泉足浴盐却不在这五款产品之列。

  这意味着,乐蔓牌柑橘舒爽除味温泉足浴盐包装上标明的卫生许可证批号与事实不符。

  记者购买原另外两款产品,迪肤适旗下的果园系列甘菊丁香护手霜和葡萄柚酸奶面膜,产品确实获得过“卫妆备进字”的批号,但是记者发现迪肤适旗下香水、发膜等其他17款产品的批号均已经过期。

  律师称涉嫌违反刑法

  “产品上的批号和实际不符,这其实就是假冒伪劣产品。”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文锦娇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既然产品是假冒伪劣的,那么出售多件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到底违法了哪些法律?又应该受到哪些处罚呢?

  “万千百货有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最低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维士德律师事务所李明律师分析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李明告诉记者,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万千百货要根据销售金额接受相应的罚款,此外,假如有证据证明万千百货明知上述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且消费者因为使用这样的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万千百货的相关负责人还要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昨日联系万千百货,想进一步了解乐蔓的批号问题,但未得到公司回应。对于事态进展,《大众证券报》将进一步调查。记者 钱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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