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起起伏伏,好似雾里看花;假按揭是否存在,各方人士争得面红耳赤。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的一审落槌,恰到好处地为人们拨开了云雾。
判决书呈现的事实发人深省:在这起骗贷16亿元的“大戏”中,除了套取贷款目的明确的房地产开发商外,银行职员、虚假购房者等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
有人说,回顾整个事件过程,只要一个关口把住了,惊天大案可能就不会发生。问题是层层关口被轻松攻破,“利”字面前,社会诚信、审查职责、监督职能都被远远抛到了脑后……
应审视法规制度层面的纰漏
近期,“房市小阳春”的言论风起云涌;与此同时,多组数据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截至4月27日,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期房退房公示”中共有1759条退房记录;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4月以来南京新增退房共计66套,加上前期摇号未售出的,退房总量达到183套,创下了今年的新高。
业界和关注房市的人们就“小阳春”是来自于需求还是假按揭产生了激烈争辩。一方认为,“小阳春”是近两年处于“观望”和“被压抑”的刚性需求的释放;另一方则认为,“小阳春”是人为营造的,是开发商假按揭的“功劳”。高退房率充分说明,假按揭贷款无法支撑下去,开始彻底暴露。
“虚假按揭贷款案件开始暴露,数量明显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近日公开发表的言论,似乎就是一个印证。
据业内人士分析,假按揭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看,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长期套用银行资金,而且还可能因此节省数目可观的利差。
从银行方面看,有些银行明知是假按揭也照办不误,个别的还主动出主意,帮助开发商作假。同时,审查把关不严,也给假按揭造成“可乘之机”。本来,个人办理住房贷款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但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往往让开发公司的售楼员代办,购房者只需提供相关证件后在贷款合同上签个名字就行了,既不与当事人见面,又不对贷款人情况进行核实。
任何不良现象的发生本质都是一个法规和制度的问题。事实证明,正是金融领域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假按揭成为一种颇具“可行性”的融资方式。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审视的是法规和制度层面的纰漏,而不应仅从道德角度去评判开发商。
非常案件
在案发4年之后,“森豪公寓”骗贷案主犯邹庆等6名被告人于近日迎来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5年初,北京森豪公寓项目被爆房地产商和银行职员联合制造假按揭,骗取银行按揭资金7.5亿元,之后10余人陆续因此被捕。2007年9月,牵涉其中的3名银行放贷职员因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森豪公寓案”的主角———原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邹庆,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5名被告人被法院分别以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判处4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余名虚假的购房人未被起诉。
令人震惊的是,和公众熟知的所谓“7亿骗贷案”的说法不同,判决书所载明的数字翻了两番多:邹庆合同诈骗的涉案金额高达15.6亿元,另有信用证诈骗涉案金额803万美元。中国银行也并非惟一一家被骗金融机构。
骗贷16亿并非一招两式3家银行先后落入陷阱
尽管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并非第一个受害者,但“森豪公寓贷款案”正式浮出水面却是自中行始。
2005年初,在中国银行申请上市期间,国家审计署受命对中行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森豪公寓虚假按揭的问题就是在这次审计中被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之中。随后,“森豪公寓贷款案”成为公安部重点督办的大案,北京市检察机关也同时立案侦查,相关涉案人员先后被羁押和逮捕。
2005年4月,中国银行对外披露称: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由邹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森豪公寓为幌子,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中,为了获得贷款,邹庆指使公司职员雪卫星、王育红使用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并虚构了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6.4亿余元。同时,邹庆还利用自己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以同样的手段虚构了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又骗取了个人按揭贷款1.07亿元。
截至一审判决日,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已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6517万多元,尚有贷款本金总额人民币约5.8亿元没有归还;华庆时代投资公司累计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仅
1329.45万元,尚有本金近9400万元没有归还。
至于这些钱的去向,据邹庆自己说,并没有用在两个项目的开发上,而是用在了上海、北京、成都和山西等地的项目投资,只是这些投资均以失败告终,结果导致华运达公司无力再偿还中行的贷款。
不幸的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并非惟一的“上钩之鱼”。
根据相关部门查明的事实,1994年至1998年期间,邹庆担任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实际控制着北京赛格纳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公司。利用这一身份上的“优势”,邹庆利用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相互担保,并采取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以开发森豪公寓、太利花园项目的名义,先后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现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骗得贷款8亿余元。而相比这个巨大的数字,案发后被追缴回的款项实在少得可怜,仅为人民币1.6万元。
在法院认定的罪名中,还有一项为“信用证诈骗罪”。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汉中分行,就落入了邹庆等人所营造的信用证陷阱之中。
这一罪名还要追溯到1998年。当时,邹庆与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总经理、北京赛格纳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智德,虚构了进口贸易事实,利用交纳保证金后,提供虚假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的手段,骗取农行北京分行、汉中分行开立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在香港议付后非法占有资金803万美元。
银行职员因失职领刑虚假购房人未被起诉
3万多字的判决书显示,邹庆骗贷的方式是,发动职工以个人名义购房,公司提供首付款和假收入证明。
事实上,在森豪公寓审贷期间,虚假按揭的蛛丝马迹并不难发现。那么,面对上百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材料、合同,银行就真的一点没看出来吗?邹庆又是怎样屡屡过关的呢?
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在法庭上向大家揭开了其中的玄机。尚进称,从有的材料上可以发现,申贷人学历不高、年纪轻,但收入很高;银行回访邹庆提供的申贷人时,这些人均否认买房。
虽然其中破绽明显,可为了完成当时银行制定的高指标,应对各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银行对此并没有深究。而且,据尚进说,开发商以小业主名义贷款融资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当时各个银行的做法也都如出一辙。因为邹庆等人经常通过领导催他们快点放款,他和其他办事人员只能是尽快放款,这不是他一个人能够左右得了的。
2007年9月,因在审批向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导致银行贷款本金损失6.3亿余元,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尚进等3名职员均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
与尚进等人同时被判的还有两名律师。法院认为,他们没有尽职审查。
但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对200余名虚假购房者予以起诉。据称,这主要是由于在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单位犯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两类自然人判处刑罚。而虚假购房人并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因此不属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他们或法律意识淡薄,或迫于公司压力才充当虚假购房人,因此不予起诉。
是否骗贷引民刑之辩判决书未采辩方观点
据了解,在“森豪公寓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曾对该案究竟应该定性为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邹庆的代理律师刘汝忠认为,对于虚假按揭一事,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诉讼,而合同诈骗罪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在这起案件的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邹庆是在虚假按揭,因此并不存在隐瞒真相或诈骗的事实。
“在当时银行对个贷规模放开的特定情形下,借用居民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是当时房地产行业的惯例。银行为了赢得竞争,获取收益,也是把这种借名按揭贷款作为一种贷款模式,对于所谓的规章制度往往就睁只眼闭只眼了。”刘汝忠说,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假按揭”还照样放贷,也成了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并不少见的一种“默契”。据此,邹庆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律师的观点,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反驳。法院提出,虽然邹庆的公司与北京银行两个分行的贷款合同从形式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邹庆以前的供述及两个分行行长的证言,当时银行贷款给邹庆的公司主要是由于邹庆提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而邹庆在获取贷款后只将少部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其余部分资金被转移至邹庆在香港成立的香港华运达公司,部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的结果。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虽然有失职行为,但这并不能否定邹庆公司的犯罪行为。而且,银行工作人员也因其失职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此,法院认为邹庆代理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案意
如果不是开发商资金链出现了彻底断裂,虚假按揭这个公开的秘密,经常被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甚至被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筹措资金的手段。
一切弊病都有主观原因。在假按揭的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有开发商迫于资金压力不惜损害行业诚信和市场健康的短视行为,也有部分银行心存侥幸、不顾金融风险的功利因素。
此案中,上百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材料、合同一路绿灯畅行无阻,就是最好的证明。